■一农民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迟迟得不到回复,遂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新市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确认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该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保定辖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案

  保定农民王老汉承揽了一个养猪场,想通过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养猪场的土地占有性质。但寄送申请书后却始终未得到回复。王老汉遂将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日前,保定新市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确认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原告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这是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保定市辖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案件。

  老汉状告 政府信息不公开

  国土资源局收到信件,但未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对王老汉的申请作出答复。

  保定市新市区郝庄村的王老汉今年66岁,去年他与侄子承揽经营了一家养猪场。由于对养猪场的土地占有性质不清楚,王老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去年12月25日,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对养猪场的土地性质给予答复。

  去年12月26日,国土资源局收到了信件,但并未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对王老汉的申请作出答复。

  今年2月20日,王老汉向保定市新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法院受理后,于2月24日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一审判国土资源局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于3月2日和3月5日分别对王老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并送达答复意见。但王老汉拒绝撤诉,坚持走完诉讼程序。

  3月17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12月26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因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在诉讼过程中已对王老汉的申请进行了信息公开,所以驳回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