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部门胡乱界定“国家机密”,以此来遮掩很多见不得光的暗箱操作,因而亟待厘清“国家机密”的涵义,加强政务透明度。但依笔者之见,仅仅是削减信息公开壁垒还不够,在《信息公开条例》执行中,还得加强事前预惩和事后问责。
在这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有9个部委和不少地方报告尚未公布。即使发布了报告的,有的也是空话套话几箩筐,实质内容少;有的数据、资料或者来源不明,让人不辨真假,或专业术语过多,没法看懂等等。
对于这些,倘若没有配套的制度化预惩和问责,恐怕信息公开制度,会是另一个官员财产公开制,缺乏核实和惩戒,变成疏而漏的网。
当然《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有条款规定:对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可是它仍有失于笼统和不到位之处。
给予处分?可是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提供“依情节定罪”的定性、量化标准,这就相当于给了逾纪违规分子钻政策漏洞的空间。而且当公开信息中,存在弄虚作假成分,或者故意用专业名词设置“理解障碍”时,又当如何?
所以以笔者之见,应该从法规上予以约束,明确制定量刑标准,让不公开的部门不敢懈怠;固化对信息公开后的监督核实,但凡发现不实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还有对报告的陈述语言的易懂度作出要求,让百姓看得明白。惟其这样,才能避免信息公开法规沦为空口允诺,形同虚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