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湖南省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黄由俭状告汝城县政府不公开相关资料案,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第一起相关诉讼案。僵持的案件折射出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难题。
核心提示:
2008年5月4日,黄由俭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因为湖南省汝城县政府不公开相关资料,他将其告上法庭。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第一起相关诉讼案。
黄由俭,一名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普通的退休职工,长久以来他不断向各政府机关反映该公司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他发现县政府曾对公司改制做过调查,遂要求公开报告,但遭到县长拒绝。至今法院仍未立案。
但这并不妨碍成就“信息公开第一案”的社会意义。黄由俭用行动告知社会,条例实施后,打造阳光政府依旧存在艰难险阻。
一条红横幅挂在清冷的汝城县政府门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
黄由俭在2008年5月1日上午7时看到横幅后,立即回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他希望这个条例能为他多年的“战斗”画上句号。
常年和政府打交道的黄由俭,深知让政府公开信息的艰难。他写完申请书后,又起草了一份状告县政府的诉状。
5月4日,黄由俭向县政府提请公开调查报告,遭到拒绝,当天下午他将诉状寄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求医保5年上访
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改制,取消职工医保,黄由俭等一批退休老职工不断向政府反映情况。
黄由俭有一个笔记本,上面密密麻麻记载着他每次上访的经历和心得,时间具体到分钟。
从2003年起,黄由俭开始上访,其中赴县政府上访36次,赴郴州市上访5次,赴长沙上访3次,赴北京上访2次,都没有讨到说法。
曾经在越南打过仗的黄由俭,将这些上访经历喻为自己的第二场战争。
黄由俭69岁。7年前,他从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
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原本是家每年上缴利税40多万元的国有企业。2002年11月25日,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合作,改制为一家国有和私人同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后,53名职工下岗,剩余50人每人出资2万元入股。但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职工,其医保均被取消。原公司经理何稳林退休后,只有400元收入,因没有医保,身患气管炎的他,每顿都以萝卜丝就米饭。2004年5月2日,没钱看病的他离世而去。
黄由俭说,他们这些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都从何稳林身上看到自己的明天。于是,由黄由俭牵头,联合了一些其他的公司退休职工,开始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
在约5年的上访中,黄由俭等人的申诉要求,一直在各级政府之间流转,但始终没有得到一个合乎他们心愿的回复。
向政府申请公开报告遭拒
黄由俭通过个人渠道得到县政府调查报告,发现许多问题,遂要求政府公开这份报告。
多年不懈地反映情况,让黄由俭有两个收获。第一是在县政府的干涉下,公司恢复了职工们的医保,虽然每月只有50元,但看大病已能报销。
第二个收获是,县政府开始对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
黄由俭起先也不知道这事。2007年9月初,他同其他几名退休职工到郴州市信访局,询问结果。在那儿看到了一份汝城县政府关于调查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回复。
“因为老黄等人闹得太厉害,郴州市政府才令汝城县政府进行调查。”该县建设局一位官员说,县政府早在2007年5月就让建设局先调查,6月又组织了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形成报告。
在这份回复上,黄由俭看到了许多他以前不知道的公司内幕。其一,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参与自来水公司改制时,所谓投入的4248万元股金,审计局“没有发现任何付款收据和转账依据”。
其二,改制合同中还有不合理的规定,自来水公司利润率在10%以内时,全部归私营股份;超过10%后,国有股才参与分配。
并且,汝城县城镇饮水工程项目争取的国家拨款650万元,也被私有股东据为己有,调查认为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汝城县政府向上级单位做的调查回复中这样写到,自来水公司改制后,“财务管理混乱,私有股东侵占国有财税资金的现象较为严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自2003年到2006年,先后提走597.53万元,导致该县供水设施维修和扩建都成问题。
看到这份回复后,上告5年的黄由俭感到振奋。很快,在一名县政府官员的帮助下,黄由俭又拿到县政府《关于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复印件。
但现实很快又让黄由俭感到沮丧。这两份“偷”来的政府资料,给自己上访带来的最大补益,只是在材料中多了16页A4纸。因为都不是政府正式公布的文件,律师告诉黄由俭,即使上法庭,这些资料有无证明效用都是问题。
所以,黄由俭很想在一个权威平台上,将县政府关于自来水公司改制真相的调查报告公之于众。
借助新条例起诉维权
黄由俭知道政府要实施信息公开条例是在2008年3月。当时自来水公司一位退休老干部在广东卫视中看到宣传片,转述给老黄。
黄由俭顿觉眼前一亮。他看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兴奋得一晚没睡。
在长沙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指导下,黄由俭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做了3种形式要求:将调查报告通过西安电视台、汝城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发布。
5月4日上午,黄由俭等人见到了汝城县县长廖桂生和一名副县长。他们谈了3个多小时,最后,县政府还是回绝了他们的申请。
事后,廖桂生对媒体解释原因:“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我就知道会被拒绝。”黄由俭说,他对县政府的表态并不意外。
“告!马上告!”4日下午,黄由俭等5名原告来到汝城县法院,递上《行政起诉状》,要告汝城县政府,后被告知“超出管辖权”。
于是,趁邮局没下班,黄由俭将起诉状改了几个字,用特快专递发往郴州市中级法院。
黄由俭诉讼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应该由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布。
但是县法制办主任邓先聪认为,在整个条例中,只规定乡镇企业承包、租赁、拍卖的情况需要公布,并没有涉及国企改制。
而且,调查是由汝城县政府经研室——县政府办公室的内设部门所做,其原本为领导决策参考所用,并不能代表政府立场。邓先聪说:“即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调查报告也没必要公开。”
汝城县长廖桂生对媒体表示,调查报告在2007年已“交给”当事人,处于公开状态。
廖桂生并没有透露是谁,通过何种方式将报告“交给当事人”的。记者对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县政府并没有将报告正式转交黄由俭。
政务公开的基层困惑
肖旭是汝城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主任,同时也是政府办公室的副主任。
肖旭表示,汝城县政府信息的目录编制和公开工作,已完成了一大部分。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则给基层工作带来不少难度。
“规定得过于笼统,对公布的内容和程度,基层很难把握。”肖旭说,这就导致在被黄由俭起诉后,县里只能向上面求助。而且,肖旭认为,黄由俭要求公开的是2007年的调查报告。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报告也不在公开范围。
汝城县政府一位官员表示,对既往政府信息的披露,还牵扯到官场的潜规则。“一般来说,现任领导都不想涉及前任的问题。”
“这个烫手山芋谁也不愿接。”这位官员说,“把历史问题让现任承担,也不公平。”
“我们就是要让政府公开承认错误,这样也值了。”和黄由俭一同参与起诉县政府的退休干部胡桂生说。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做出受理此案的决定。黄由俭说,他会高度关注事情进展,并不会轻易放弃。
据悉,黄由俭、邓柏松等5名退休职工全国首告政府信息不公开一案日前有了最新进展,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政府向5职工告知,政府可以向他们公开调查报告,但双方目前就调查报告公开的方式仍然存在分歧。相关链接
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四大难题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这部法规被学界认为是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一步。但是,部分学者和基层法制工作者认为,在当前的法律和行政框架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还存在不少疑难问题。
难题一:官员财产何时被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莫于川认为,条例的价值和意义不容置疑,但也不能“过高期望”,“一部条例不可能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问题。”
莫于川说,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专家组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协调与政府权力部门的共识,而为了使条例顺利通过,在官员财产公开等方面,“不少地方就折中处理了”。
难题二:公开哪些,心中没数
除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地方政府领导人对行政事务的决策过程、对人事的安排等,也为广大民众所关心。但在很多时候,这些信息却并非产生于政府,而是来自党委和人大等机关。
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保密法、档案法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位法,在此两法没有调整修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展的空间被大大压缩。
难题三:条例实施流于形式?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莫于川曾表示,很多地方对条例的准备工作严重滞后,存在形式主义,“让人忧虑”。条例实施后的一些事件,证实了他的判断。
而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问责机制不明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王德禄对媒体表示,这样实施条例只能更多依赖于官员的行政良知。
难题四:中央垂直部门如何公开信息?
有专家指出,国税、海关、金融等各中央垂直部门的各种信息,因行政体制的条块化,与地方政府的发布平台,形成不了有效的对接。对于这些部门的信息公开,该找哪个责任人,不仅公民不知道,连一些基层政府的官员也不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