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发布到现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已经开展了十多年。在这十多年的发展中,作为电子政务建设关键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却在各种隐形壁垒中发展缓慢。近日,国务院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让沉寂多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问题重回公众视野。本报特邀专家学者给予详细解读。
国务院近日印发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要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政务信息公开,作为现代化、法制化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不仅能够将政府公权力置于阳光下透明运行,还可实现对国家治理能力以及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维护与保障,尤其是政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对于提升行政效率而言至关重要。从政策路径判断,《办法》可看做是对2016年年初一系列围绕政务信息公开顶层设计、任务部署的又一制度性完善,其目的在于为政务信息公开共享明确具体执行方法,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分类清晰界定资源共享边界
2016年以来,从中办、国办2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原则和目标,到国办4月印发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下称《要点》),具体详尽地部署了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推进的六部分内容,涉及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政府建设、政务参与、公开时效等方方面面,旨在通过回应社会高度关切且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践行对《意见》提出有关任务部署的具体落实。
而《办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中专门针对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明确的具体操作办法,意在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资源共享应该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和如何划分信息资源类别,是更好地实现政务部门间的共享目的充分必要条件。《办法》无疑肩负了制定原则和划分类别的重任。《办法》强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类别方面,《办法》指出,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按照资源共享属性,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同时严格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此外,《办法》还规定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流程,即由各政务部门依据统一的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分别编制并维护、更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此基础上,形成动态更新的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对于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升行政效率,实现精准施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中国政府制度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毛寿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指出,国家推进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根本用意在于提高政府运作信息的效率,这些都需依托任务实施最终搭建一个可共享和更加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
“伴随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务公开等一系列目标的提出和实践,政府完成从传统办公到现代的电子网络化运作信息转变的同时,也将通过信息平台的搭建推进政务信息更趋公开透明。”毛寿龙强调,大量的政务信息通过开放平台进行社会化整理是未来政务信息化建设的趋势,这无疑将为政务管理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利好。
监督保障让共享有的放矢
《办法》规定,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同时,《办法》指出,联席会议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在投入保障方面,《办法》要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办法》强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此外,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前提,审计部门的作用也得以强调,《办法》指出,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不难发现,《办法》明确的一系列要求正是要解决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目录编制等各个环节所需投入和组织保障的问题,确保资金到位并发挥应有作用,避免在任意环节可能出现的资金浪费和人为疏忽。毛寿龙认为,有力的投入保障和有效的组织建设对于政务信息共享而言缺一不可。
应该说,对于政府行政、施政而言,监督的作用向来不可或缺。一直以来,我国自上而下的政府部门间的监督对我国提升行政效率、杜绝政府不作为等行政毒瘤无不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环境下,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的要求越发迫切,形式和手段也应与时俱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任何政府决策和政策实施的效果,都需要中立的第三方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加以评估,这是科学决策和依法执政的具体表现。中央必须避免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出现,“好的政策需要好的执行力度”。
在李拓看来,政务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当前,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可公开的政务信息对外发布,实现包括政务部门间在内的最大限度地共享,不仅有利于公众理解政府施政的理念,更有助于决策部署的顺利推进和实施。而对于地方政府和部门而言,通过引入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倒逼压力的确有助于其主观能动性的调动。毕竟,在国家层面不断彰显推进落实政务公开决心的同时,有必要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影响决策落实的情况加以预判,并对此形成干预,确保政务公开科学有序、按部就班地高效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