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不仅是满足公民与社会对政务信息需求的基本手段,也是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政府部门协同治理以及提高公民参与的有效路径。2016年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政务公开理念不到位、制度规范不完善、工作力度不够强、公开实效不理想等问题,确立了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针对政务主动公开、政务开放参与、政务能力提升及其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工作流程、关键环节、重要抓手、节点要求并提出了具体做法,是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推进国家现代治理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要更好地发挥《意见》的作用,达到政务公开的目标,就必须高度重视政务信息的标准化、法治化、专业化,推动政务信息的规范化,结合当前政务公开的实践提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着力加强政务信息标准化建设
 
  政务信息是由政府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在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及其自身建设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的因政务活动产生、采集整理并综合使用的数据、图表、文献资料、音视频材料等所有影响决策和全局工作信息的总和,主要包括领导讲话、公共决策、重大问题、突发事件、社会舆情、意见建议、先进经验介绍、方针政策及其落实情况、改革发展与扩大开放建设成效等。
 
  目前,政务信息标准化程度较低,缺乏相对稳定和统一的原则、标准、指标、口径、程序和技术要领等,信息采集的部门化导致“信息孤岛”的普遍存在,使得部门、地区间的信息存在较大偏差甚至冲突,政策误读、歪曲问题突出,而且决策实效性、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支撑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和部门间的协同治理;政务信息的选择性公开使社会和公民对信息的了解片面且不连续,进而对政务公开事项和内容产生了普遍质疑和众多联想;政务信息的内容、格式、路径、编码方式、公开形式等均不统一,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和主体解释空间,造成了社会和公民对信息理解、运用等困难与障碍,难以获得高效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政务信息标准化主要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从国家层面确立一致且相对固化的政务信息原则、标准、指标、口径、程序和技术要领等,并对政务信息的发布流程、具体实施办法、反馈机制、完善提升策略等进行顶层设计,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务信息标准化体系;二是打破部门和地区间的信息壁垒,破除长期横亘在部门、地区间的利益障碍,通过全要素、全领域、全覆盖的电子政务实现政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推进部门和地区间的政务协同及闭环治理,有效提高政务公开产品和服务的适用性、针对性、一致性、透明性与权威性,增进政府与社会、公民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彻底消除“信息孤岛”,为政务信息标准化创造有利环境;三是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对于不同地区、部门、岗位直至工作人员等授予不同的信息公开权限,从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策略、手段载体、方式方法、对象范围、僭越界线等均须严格界定,对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等所对应事项和内容予以主动公开说明,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主动、广泛、深入地参与政务活动;四是统一政务信息的内容、格式、编码方式、公开形式等,厘清政务信息内容内在结构、组成要素和核心部分等,细化并保持政务信息格式主要构件、关键节点的统一,结合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变革进程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统一的编码方式,并特别强调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上的统一,顺利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更加有序、方便和统一,使各部门、各地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更趋统一,获得全社会的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同。
 
  二、系统提升政务信息法治化水平
 
  《意见》明确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但当前政务信息的法治化水平偏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各部门、各地区的政务信息工作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甚至可忽略不计,扩大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随意性和弹性空间,难以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严重影响政务公开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度体系建设滞后导致了地方落实机制不明确,政务信息采集、回收、整理、发布、使用、反馈及完善等的碎片化、消极化、差异化、形式化和极端化倾向严重,不仅使政府机关难以全面系统了解政务信息、科学制定决策和指导实践,也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迫切诉求和期待,极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忽视甚至反感;“土政策”替代法律降低了政务信息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使社会公众的诉求与政务公开工作产生较大差距,导致传统的跑关系、走人情、讲面子、谈感情等人为因素深刻影响政务公开工作,使《意见》的规定难以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甚至流于形式。
 
  政务信息法治化旨在实现公平性、科学性、一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要加快政务信息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为政务信息工作提供完善明确的法律依据,促使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开展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唯一性;二要立足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紧随法律体系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