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英国颁布了《犯罪起诉法》,皇家检察署于次年据此正式设立,主要职责包括向警察或其他刑事调查中的机构提供法律建议、独立地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指控等,并对刑事司法系统正在经历的重大变革发挥领导作用。警察控诉转向检察控诉,象征着英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开启。除此之外,30年来,皇家检察署在机构设置与分划、职能配置与运行、人员选任与提拔等方面也形成了自身特点,始终致力于通过更适应现实需要的方式履行职能、服务公众,业已成为英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且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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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作为公共机构,势必接受公共问题的挑战、紧跟社会进步的步伐,最近10年,面对公众知情权的需求和信息化发展的趋势,皇家检察署也相应调整了自身信息处理的方式与策略,尤其是在《信息自由法》通过和实施之后,皇家检察署将信息公开视为改革的重点之一,逐步以官方网站为主要平台,形成了一套颇为有效的实践经验。
信息公开机制的四大特点
具体而言,皇家检察署信息公开机制的运作样态具备四大特点,分别体现在信息公开的宗旨、范围和方式上:
第一,《信息自由法》对公共机构与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统一规范,设置最低限度的信息公开标准,提供强制力措施和救济途径。
第二,皇家检察署根据自身职能定位,在《信息自由法》预设的范围之内,突出信息公开重点,对包括案件统计、政策导向、人员选拔、经费使用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实行主动公开,对依法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实行依申请公开。
第三,区分信息公开与行为公开,对未办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涉案信息予以保留不得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具有事后性,通常是对机构的运作情况、绩效数据和政策文件等进行公开,不同于审判公开等诉讼行为意义上的公开,不具有同步性。
第四,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即配备独立于公共机构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专员,同时明确信息公开争议的可诉性,将法院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保障信息公开的执行效果。
信息公开的宗旨
信息公开在英国的规范化发展和跨越式进步,得益于2000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该法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之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案》,并对1998年《数据保护法》和1958年《公共档案法》作出修订。而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也随即延伸至所有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明确义务主体应当向普通民众公开其如何作出决策、履行职责以及如何使用公款,旨在督促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更加公开和负责地运作。既然公众享有权利获取所有被公共机构保存的信息(法案另有例外及豁免规定的除外),那么皇家检察署亦不例外,其须定期公开的信息包括开销、优先事项、决定、政策、诉讼程序以及清单列表上的其他事项、服务等,并有义务帮助公众便捷地检索到相关信息,而且信息公开的宗旨和目的,既要符合《信息自由法》之规定,也要遵循皇家检察署的运作规律。
《皇家检察官规则》和《案件工作质量标准》是皇家检察署日常工作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文件,除了明确工作标准和行为守则,其中还渗透着四方面的价值取向:其一,独立和公正。即独立于政府、法院和警察,不偏不倚地行使控诉职能,在每个案件中传递正义。其二,诚实和公开。对作出的决策进行解释,设置公众可预期的、清晰的工作标准,诚恳对待可能存在的错误。其三,尊重每一个人。无论是同事抑或社会公众均尊重对待,在每一个案件中均认识到参与人的主体地位。其四,表现专业并追求卓越。以团队的形式工作,不断寻求优化方式为公众提供可能的最佳服务,有效使用款项并对纳税人负责。
上述四点价值取向,同时在皇家检察署官方网站的机构简介中明确列举,因此,除了《信息自由法》所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皇家检察署的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要兑现自身机构的价值取向,并按照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对信息进行甄别处理、分类对待。由此可见,皇家检察署信息公开机制不仅是为了“适应”《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与自身价值相对接,即规范皇家检察署的司法行为、提升皇家检察署的运行实效。因此,信息公开的受益者是多元的,除了社会公众、当事人,还包括皇家检察署自身,并且其价值与效果也不局限于某一特定信息是否公开,更在于从点到面完善英国刑事司法制度,为保障司法公正、尊重基本人权提供可持续的改革动力。
信息公开的范围
皇家检察署的信息公开范围广泛,几乎涉及机构运作的各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甄别分类,主要可以概括为五个层次:第一,机构信息,包括皇家检察署的年度报告、经费支出、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工资标准、登记接待、会议记录、出勤情况等,借此提供机构的大致情况,便于公众初步了解皇家检察署的日常工作。第二,绩效管理信息,主要关于职能履行过程中的案件统计和各类策略实施情况,包括各类犯罪案件比例、案件处理结果、资产追缴、重点措施等,旨在为公众描绘皇家检察署的运作样态和实践导向。第三,基本数据统计,覆盖了皇家检察署的开支以及绩效等诸多方面,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此类数据可以有效获取并保存,但并非所有涉及皇家检察署的数据均由其机构自身提供。例如,与犯罪和治安相关的官方统计由内政部负责,而与量刑、庭审、犯罪处理以及法院和法官有关的官方统计数据则由司法部负责。第四,政策和程序,除上述已经列举的,还涉及金融政策与指导、人力资源政策与指导、平等与多样性政策等。第五,清单列表,包括信息自由公开的目录、与其他机构的会议纪要、其他机构制作的出版物等文件。
当然,皇家检察署的信息公开受《信息自由法》第二章规定之约束,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豁免或例外。对于何为例外,《信息自由法》详尽列举,主要是出于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考量,以不得损害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及信息公开申请人以外的第三方利益为限。皇家检察署承接侦查与审判程序,根据职能特点,《信息自由法》明确其拥有保留一类信息的权力,即为展开调查或刑事诉讼行为而持有的信息,此类信息不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的有序、有效推进,质言之,皇家检察署并没有义务在刑事诉讼终结之前公开相关信息,其涉案信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已终结的案件,且并不着眼于具体个案的细枝末节,更多地关注宏观的、整体的信息描述与共享。因此,皇家检察署信息公开的定位十分明确,其本质属性是事后的信息公开,而非同步的行为公开,这与司法公开或审判公开的指向是有明显区别的,可以说,皇家检察署的信息公开更侧重其公共机构的定位,在本质属性和运作模式上也更接近于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方式
《信息自由法》将信息公开的方式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皇家检察署信息公开同样遵循二元化的方式加以实践。主动公开是指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所形成的常态化公开机制,前文所述之五方面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均以此方式定期予以主动公开,在皇家检察署官方网站上即可无偿获取PDF格式文件,官方网站在醒目位置做有标记和引导,全部信息根据所属范围呈立体结构罗列,公众可以便捷地进行检索和下载。皇家检察署在人员配置上,除了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案件办理人,还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岗位,在财务、管理和信息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因而具备相应的条件及时、有效地主动公开信息。除此之外,倘若社会公众所需的信息并未在主动公开范围之列,还可以根据《信息自由法》将请求、申请人姓名以及尽可能多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寄至皇家检察署官方网站所示地址。一旦某项个人数据系皇家检察署持有,根据《信息自由法》,皇家检察署并不会将其对所有公众公开,申请人若是想要寻找其个人信息,可以根据《数据保护法》请求获取,在官方网站的个人数据页面找到并填写“访问请求”申请表。同时,皇家检察署还推行个人信息移除政策,根据个人信息的不同给予特殊处理,这一政策以《罪犯前科消除法》为指导,旨在确保个人信息不会在皇家检察署的官方网站上停留超过适当的时间。
英国信息公开的统一立法,也为建构独立的信息公开监管部门提供条件,各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不再局限于自身和公众的评价,而是由第三方作为监督者,规范信息公开的实践运行,并赋予法案强制力。《信息自由法》第四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履行公开义务的救济措施,并设置信息专员制度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当申请人未及时收到答复或答复不满意时,可以向信息专员申请救济,信息专员将独立地评估信息应当保密抑或公开,若属于后者,则信息专员有权督促相关公共机构或政府部门履行信息公开,倘若信息专员的裁决仍无法让双方满意,争议还可以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而法院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同样,皇家检察署作为公共机构,其信息公开遵循《信息自由法》之规定,亦受信息专员的统一监管,国家提供独立、有效、多元的救济渠道,切实保障信息公开机制的实施效果。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