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已经深入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之中,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问题,比如信息泄露,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扰人心烦。吴锐等人大代表就提出,希望尽快制定《安徽省信息化条例》,加快信息化发展规划,规范市场行为,确保信息安全。
亟待缩小“数字鸿沟”
吴锐等代表通过调研发现,安徽省信息化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比如,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缺乏法律支撑,信息化市场主体无章可循,信息化建设和服务领域秩序有待规范。信息化规划的控制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严重。此外,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信息产业结构不合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明显滞后于网络发展速度,开发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信息共享存在较大障碍;重建设轻应用,信息化应用层次低,信息技术在社会各领域应用水平有待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淡薄,信息安全隐患严重;信息化工作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管理。”吴锐等代表分析说,现在全国有十多个省份已经出台了《信息化条例》,安徽省也应尽快启动这一工作。加快信息化立法,加快信息化进程,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缩小“数字鸿沟”。
确保个人国家信息安全
“制定《安徽省信息化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属于我省的创制性立法。”吴锐说,从立法内容上,建议条例应包括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开发利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推进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充分发挥政府规划的引导和协调作用。吴锐建议,条例应解决信息化规划的定位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备案、公布和监督实施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吴锐说,信息资源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其开发利用程度,直接关系到信息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例应明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职责和义务,对信息资源的采集、整合、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
信息化需要有信息产业发展的推动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撑。条例应明确政府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发展的义务,规范对信息产业市场的要求和监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行信息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信息安全保障关系到个人日常生活,也关系到国家安全。不少代表建议,条例应对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级保护、安全系统建设、安全评估检查、应急管理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