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日前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惠州市政府重大决策咨询制度》、《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这一系列“升级版”文件,贯穿了重大决策从出台前的公示、咨询、听证,到执行后的评价整个环节,必将进一步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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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公示制度》增加了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安排项目计划”、“征地拆迁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重要公共设施、公众活动场所规划选址或者搬迁”等必须公示内容,并明确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收集群众主要意见建议,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新版 《听证制度》规定,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不得作出行政决策,并明确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毋庸置疑,基于主动告知的信息公开是民众参与重大决策的前提。对于一项重大决策,民众若失去了起码的知情权,那么正常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无从谈起,进而对权力的约束也因此少了一道社会关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信息公开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实践表明,关起门来搞决策,公共决策 “捂盖子”,容易引起民众猜测和质疑,让政府陷入被动,把好事办成坏事。近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追根溯源莫不与此有关。
当然,信息公开绝非仅是信息公布,而对民众诉求置若罔闻。一项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之所以要进行公示、咨询、听证,目的就是广泛征求民意、汇集民智,通过民众有序参与,促使决策更科学合理,更切合社会需求。事实上,对于民众参与重大决策,早在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就已提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问题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实践中选择性公开、公开走过场的现象至今依然存在。如果一项决策既能让政府面上有光、又可让老百姓得实惠,那么充分的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自然不难做到;倘若一项决策涉及政府认为的公众敏感领域,虽然也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但相应的社会公开可能就难以尽如人意。
换言之,立足信息公开,真正让民众有序参与到重大决策中,并非简单一句话,而是考验政府“自我革命”的魄力和公共治理的智慧。十八大报告指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事实证明,立足信息公开的民众参与是重大决策关键。只有真正带着对民意的敬畏和尊重,在法律的框架下努力畅通诉求渠道、回应民众关切,打捞更多“好声音”、吸纳更多“好点子”,充分“接地气”,重大决策才可能更加科学合理,才可能为社会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