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使用的日益深入,新媒体产生的影响与冲击日益凸显,新媒体社会责任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但相关研究与实践尚远滞后于现实发展。日前,由中国网络传播学会与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主编的《新媒体社会责任蓝皮书(2014)》(以下简称蓝皮书)在京发布,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钟瑛在发布会上表示,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新媒体社会责任,即关于新传播媒介或人们的新型传播行为所遵从的道德准则与法律规范问题,对于健康的信息环境的形成与整体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塑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新媒体共同治理,在管理理念上,应推动传统垂直管理走向新型扁平化的共同治理;在管理方式上,应通过多元途径建构新媒体共同责任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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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大多通过“专项整治”应对违法经营业务
钟瑛介绍,纵观新媒体管理历程,中国在新媒体管理实践领域取得了巨大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整体上看,这种管理方式就是以政府为主体、以业务许可制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的传统垂直管理方式。在新媒体管理的实际操作层面,垂直管理主要体现为申请许可制。申请许可制具体分为3个方面。其一,许可证制度要求新媒体服务商在取得政府许可之后才能进行新媒体信息服务,否则将会面临网站关闭和罚款等惩罚。其二,新媒体内容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服务必须合法,否则将丧失新媒体内容服务的营业资格,这就使得它们必须加强自身内容的审查。其三,建设互联网防火墙,大范围屏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新媒体信息内容和其他涉嫌违法的信息内容。
钟瑛认为,垂直管理方式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从管理主体上看,这种传统的垂直管理方式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遵循政府传统管理职能延伸到新媒体业务管理的原则,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出台了新媒体管理法规;第二,从管理目标上看,传统的垂直管理方式是将“规范”新媒体行业发展、消除新媒体弊端和混乱现象作为主要目标;第三,从管理手段上看,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执行,对外设置“防火墙封锁”以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对内采用“事前业务许可制度以提高进入门槛和事后加强管理以取缔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上,新媒体管理部门资源有限,大多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应对不断增加的违法经营业务。钟瑛指出,这个矛盾存在已久,对比新媒体业态创新的层出不穷和新媒体企业的大量涌现,新媒体管理部门人力、物力等都很有限,监管程序反应比较慢,监管手段往往容易滞后于新媒体业务创新。就目前而言,尚未建立起新媒体治理的长效机制,新媒体管理部门往往沦为“消防队”角色,哪里新媒体问题严重,就赶赴哪里急匆匆地“救火”。以网络谣言治理为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传统的权威管理方式难以有效根治网络谣言的传播和扩散。就现有管理实践来看,消除谣言的纠错机制应该包括以下方面:其一,网民通过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等多种途径发布消息,纠正相关谣言;其二,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可以及时过滤相关错误信息、纠正相关谣言,如网站论坛版主、网站内审人员、网站内容编辑等;其三,互联网管理部门通过各种管理手段,及时采取适当方法,纠正相关网络谣言;其四,司法部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及时追究少数网民散布谣言的相关法律责任,震慑违法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但是,随着新媒体技术的进步,仅靠传统的权威监管,无法有效治理新媒体的问题,只有政府引导基础上的多方参与的互动合作才能有效应对。
蓝皮书指出,随着新媒体管理实践的不断探索,管理方式创新也在不断推进,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不断改善新媒体管理中,我国新媒体管理方式既要改变传统政府主导型的垂直管理方式,也不能照搬英国那种过度依赖自下而上的行业自律的方式,而是要在政府引导下建立起共同责任治理。这种方式类似于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与行业共同管理方式,但也有区别,即它更强调政府的服务引导功能、行业的自律功能以及社会第三团体的监督功能。这里的第三团体,从狭义上讲就是新媒体相关的行业协会,广义上包括网民、社会其他团体乃至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共同责任治理方式的特点是,政府引导所有新媒体行业相关者共同制定和执行规则。共同责任治理方式的优势表现为,一方面,新媒体行业相关者共同参与制定的规则,既可以集思广益,也可以兼顾各方利益,这些兼顾,日后都会成为新媒体“善治”的基础;另一方面,在新媒体行业相关者达成“共识”基础上,相关规则将得到绝大多数人拥护,其中多数人会遵照“共识”调整自身行为,针对少数不遵守“共识”的机构或个人,则可以由多数人予以督促纠正。
共同治理需要社会多方的积极参与配合
钟瑛认为,以社会责任为中心的共同治理方式的实行需要社会多方的积极参与配合。政府引导作用尤为重要。政府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政府需要积极动员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新媒体治理,与各种社会力量形成互动合作关系,对社会力量可以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引导即可;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调节、共同协商、自律自治等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利用政府权力优势,充分配置资源予以解决。
蓝皮书指出,以社会责任为中心的新媒体共同治理体系,是一个多方协调的平衡机制,主要是指:第一,法律层面,不断完善新媒体管理的法律体系;第二,行业管理层面,不断丰富新媒体行业组织的治理经验,增强新媒体行业组织的监督责任;第三,第三方机构层面,不断增强新媒体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力度;第四,用户层面,不断提升新媒体用户的道德责任意识。
由于新媒体行业是一种技术主导发展的市场形态,技术发展速度远远超过法规的更新,所以无论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在不断明确新媒体治理的权利和义务,不断明晰新媒体治理的责任界限。尽管具体做法不同,但依据具体国情,不断强化新媒体法律责任治理,不断提升新媒体用户的法律意识,已成为全球共同趋势。钟瑛指出,综观国内现有的新媒体法规体系,在业务许可、市场准入、运营管理等方面法规内容较多,但缺少一部全方位明确新媒体信息传播责任的基本法律,对此,需要整合现有法规,制定权威统一的专门法律,建立完整、规范、明确的新媒体信息发布责任规则,进一步明确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界限,同时依法制裁恶意发布或传播违法信息以及利用信息发布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若建立基本法律的工作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则可以考虑不断加强对现有法律适用于新媒体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释工作,进一步明晰现有法律在新媒体领域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
行业自律体系,在西方有些国家作用突出,对我国新媒体治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蓝皮书指出,鉴于新媒体机构在网上信息审查方面所担负的责任以及因失责所引起的潜在风险,西方发达国家的新媒体机构大多在政府的引导下,自发组建了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受理公众投诉事项、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等方式,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维护公众共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以“中国互联网协会”为龙头的新媒体自律组织也在不断丰富与完善,但在如何进一步规范职责、进一步体现行业有效自治等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发展。
钟瑛认为,新媒体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一套健全的第三方监督机制,以此来保证新媒体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不丧失其社会责任意识。第三方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方面监督新媒体行业自律,一方面直接对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评估。
新媒体,特别是社交媒体,其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依靠广大新媒体用户媒介素养的提升。在新媒体用户的媒介素养教育方面,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为我国媒介素养教育提供了大量经验。英国作为率先提出媒介素养教育的国家,其教育部门通过优化设计相关教育课程,力争达到“初中生可以理解网络信息的意图,高中生可以管理自己的上网行为”。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很多学校把网络伦理问题纳入计算机考试内容,半数以上的学校开设有网络伦理相关课程。澳大利亚不仅通过生活社区向网民宣传正确使用互联网的有关内容,还在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对学生传授正确的互联网启蒙知识。钟瑛指出,在我国,媒介素养教育也受到高度关注,但在具体落实上,特别是在保证其确有成效上,需要进一步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