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即将生效。按照自由论的观点,人的主观意识里都希望自己的自由无限大,如果非得受限制,也是越少越好。 

  那么湖南省政府“作茧自缚”,主动为自己设限之举就难免令人费解。这个问题的答案,在9月23日的《人民日报》上似乎有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当日,人民日报“声音”栏目发表湖南省省长周强的“声音”——《抓依法行政,也是抓发展》,认为“依法行政,是一个地方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部分,抓依法行政,也是抓发展。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机关办事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也要向公众说明,不能让百姓为件小事来回跑”。难怪有法学专家评论湖南立法规范行政程序,“这是一项非常有勇气的做法,对政府也是一个挑战”。

  有一句话这么说:“最难找有关部门,最怕是研究研究”,形象地说明了当前“机关”中存在的一些通病,比如服务理念薄弱、政务公开不够、效能差、应急机制不健全、公共参与欠缺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是经济发展环境优的重要方面。这种不作为、不干事也是一种腐败,也会影响改革发展的大局,必须进行系统地规范,让法律来约束,让人民来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的那样,程序法是民主政治与法治政府的最重要标志和最基本依托。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湖南省抓依法行政,为行政立法,也就是抓环境的优化,实质就是抓发展!

  众所周知,越是自由的社会创新能力越强,民众的创造力越能得到激发,也越需要法制的保障。自由是平等、公正的集中体现,只有公平正义的社会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而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之一就是行政有序有效作为,就是法律保障公平正义。法律原本是用来规范政府行为,限制政府的权力的。实际上就要放权于民,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把发展和繁荣的自由权还给人民,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就大胆地让群众去发展,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一个自由的社会就是一个人民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社会。

  行政权、执法权是公权,公权代表正义和公平,担负着特定的职责和使命。公权不能私用,私用就是腐败,私用就是违法。公权不用,公权乱用,行政不作为,显失公平,同样是腐败,是对经济发展环境更大的伤害,群众利益更大的侵害。因此,对行政程序进行立法,告之民于,约之于官,实际上是护民,是要着重解决当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真正做到群众第一,人民至上。

  百姓心中有杆秤,权威自在心中。群众在官员心里的分量有多重,官员在群众心里的分量就有多重。经济学家马斯洛认为,人都是有需求的,需求分五个层次,依次是生存、安全、社会交往、社会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人民群众是人,是人就有需求,所以要坚持予民以便,让利于民,因人而异,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群众不同层次的需要,首要的是为人民创造一个公平的规则、一个公平制度、一个公平的环境,让人民都能通过公开的规则、公平的规则、公正的规则作出可预测的判断,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管理就是服务,服务是政府的第一职责。政府如何服好务,我以为,态度作风还只是表象,关键要落实到坚持依法行政,处处予民以便,事事保护民利。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代表人民行使或大或小的职权的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公务员,在行政程序规定生效时,或许会更加切身地体会到:职位是法定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因而这种权力的运用只能是保护民权,维护民利,决对不可用以治民。从某种意义上说,我更读懂了这种立法规范行政程序的潜在意义:为社会公正造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