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法无禁止即可”。当这条原则通过政府规章确立后,不公开反倒成了“例外”。从多项第三方机构的调查结果来看,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正在逐步增强。

  尽管成绩明显,但接触信息公开的市民仍颇多微词,比如“半夜鸡叫”——一些行政机关总喜欢选择在夜里发布信息;比如“藏在深闺”——一些职能部门只在自己官网上公布,而且不点进去不知道是什么内容。
 
  “夜半”公开,进步还是倒退
 
  让很多人记忆犹新的一次 “半夜鸡叫”,是在2007年5月29日深夜,财政部出面发布一项新政,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来的千分之一上调至千分之三。让投资者不满的是,这个消息出炉前,有关上调印花税的消息已经风传。但就在一星期前财政部官员还公开表示,没有上调印花税这回事。但事实上,当时财政部上调印花税的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两天后即获得了批准。
 
  今年首次公开募股 (IPO)开闸,证监会又在深夜公布,引来坊间对“半夜鸡叫”的议论纷纷。有人讲,这种方式伤害了普通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有人讲,“半夜鸡叫”不利于监管部门的公信力。还有人讲,这表现了监管层对市场发育信心不足。
 
  选择在夜间发布一些重要信息,不少行政部门都有此作为。一家经常发布民生保障方面政策的职能部门,通常都选择在晚上八九点将信息挂到自家网站上。受到质问时,他们表示:这是为市民着想,本来可以明天才上网的,连夜发布上网,就是为了早一点让市民知道。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些政策条文早已制定完毕,甚至连网页都已在上班时间准备好,“万事俱备,只等半夜”。“按规定发布过了,没有看到是你自己的问题。 ”之所以选择晚上,工作人员私底下说,还是因为半夜看到的人少,被媒体看到后扩散出去的机会也少。
 
  选择 “半夜公开”也曾是种进步。“5·12”地震时,成都市领导在都江堰连夜接受采访,第一时间发表电视讲话。紧急状态下争分夺秒的信息公开、让群众早点了解情况,与“怕看到”选择“夜半无人时”,心态完全不同。
 
  受人诟病既多,以至一些地方只好出台规定,明确哪些政策出台不许“半夜发布”。武汉最近出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明确对市政府实施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做了程序上的规范,要求采取重大措施前,需要召开听证会,避免“半夜鸡叫”。其中尤指“车辆限购、限牌”。
 
  当然,对于限牌一类具有特殊性的决策,也有专家认为 “何时公开”确实是个问题。“公开过早的话,很多人蜂拥买车,结果可能导致限牌失去意义,但不公开的话,又难以保障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也难以充分听取民意。”所以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其法律中规定了一类可以不公开的信息,一般称之为过程性信息,比如公开后可能导致社会陷入混乱、或导致部分人因此受益或受损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决策论证的充分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但这类信息不是绝对不能公开,而是要在公开所保护的利益与不公开所保护的利益之间衡量,包括要考虑是否需要听取公众的意见。 ”
 
  公开信息也玩“捉迷藏”
 
  最近一家政府部门涉及调整燃气价格的决策,按照程序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公告也按照程序,挂上了政府部门的网站,并且还在首页上做了滚动式公告。但公告挂出后,报名参加听证的人数不足百人。是老百姓不关心?显然不是。问题出在公告标题上,这么一条重要信息,标题仅是不显山露水的 “某某部门公告”。
 
  在一堆标明了 “某某部门关于某种事项的通知”之类有关键词的信息当中,这样一条不告诉市民“是什么”的公告,显然不足以引起公众关注。而不少想参加听证的市民都不知道报名的时间和渠道。以至于一些长期关注政府信息公开的专家、媒体从业者们总结经验:以后这类面目模糊的要尤其注意,说不定藏了重磅信息。
 
  还有一些部门把信息公开的内容深藏在网站的多级子页面之下,有的则公开信息不完整,或无法查询到。以年度报告为例,中国社科院一份调研报告称,一些部门无年度报告栏目,这使得年度报告无法集中查找获取,有些发布位置随意,使年度报告栏目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还有的网站虽设置了年度报告栏目,但年度报告却未公示在栏目内。有的政府机关年度报告未公布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而发布在上级政府网站或其他网站上,甚至通过搜索引擎也无法查到。
 
  专家也表示,上海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框架都相对比较完备。比如政府部门的网站一般首页都设有信息公开板块,一般都能比较快找到公开目录、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信息年报、机构职能等栏目。但从一些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例看,公开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瑕疵。 “比如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部门有时答复过于敷衍:‘该信息不存在’,市民不满就会起诉。 ”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但一般情况下,大多数行政机关都选择在自己网站上公布,并不想主动扩散其影响。
 
  遮掩背后还是底气不足
 
  “半夜公布,或者只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严格来讲,这些部门在程序上并没有错,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限定都比较笼统。 ”研究信息公开的法学专家表示,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各种法律法规都对公开有一些规定,但普遍缺乏明确标准,最典型的比如,究竟哪些信息要公开,应该什么时间公开,以什么方式公开,这些其实都很有学问,也有着很强的技术性、政策性。由于标准缺失,于是实践中各政府机关的做法五花八门,认识到位的公开做得好些,认识有偏差的就可能公开不到位。
 
  虽不算违规,但专家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有悖于信息公开的 “便民原则”。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按规定要公开,但公开过程又遮遮掩掩,归根到底还是政府官员底气不足。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说,“按规定做过了、也发布了就可以了,因为所公布的政策、措施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就怕有不满意的人来闹。 ”
 
  最近某地想上一个PX项目,又怕环评公示一出,引起社会公众反弹。鉴于近年来频发的PX事件,该地区领导心里惴惴,求教于专家。专家给他支招:换个大家不熟悉的名称项目,“低调”拿出来公示,不过这个做法一旦被揭开,后果可能不好收拾;或者,干脆全部摊开来,在决策参与、风险评估等等所有的环节,每一步做到公开、都能听取民意,过程可能慢一点、曲折一点,但如果做成了,就是一个信息公开推动该项目落地的样本。“不知道政府最后如何选择,但我们都清楚,照老路子肯定是做不成的。 ”专家说。
 
  “不少人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意义、作用还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将其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部分以及政府管理必须履行的职责,没有意识到公开对于政府管理而言正面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负面作用。 ”一位法学专家认为,行政机关还必须转变观念,不要总以家长的姿态来对待公众,不要总把公众当成不谙世事的孩子。随着知识的普及和信息传播手段的多元化,公众的见识和心理承受力、独立判断力也在相应提升,政府机关若还抱着过去简单、粗暴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换来的只能是自身公信力的受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这部行政法规于2008年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前者规定了行政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其掌握的政府信息的范围、方式、时限,后者则是我国首次规定公众可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意味着公众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兴趣,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开不到位的,公众还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为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近年来发布了大量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 《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相应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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