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危机的风险社会。各种自然的和人类活动造成的风险,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公众利益,防不胜防。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是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必然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各级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管理者,负有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这就是说,政府不但有义务公开政府管理的突发事件信息,而且要及时地公开。人类具有探知未知事物的天然好奇心,也具有分享新鲜信息的天然冲动。但是,对于突发公共事件来说,个体掌握的信息往往是零散的,残缺的,道听途说的,甚至是完全虚假的。对于这类情况,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地公开信息,澄清真相,消弭流言,回应关切。在应对公众信息饥渴、信息焦虑而导致的信息传播失真情况时,最正确有效的做法就是公开信息,不及时公开信息只能为谣言制造土壤;而对于突发事件来说,延迟公布还意味着对宝贵的防护和救援时机的浪费与延误。

  有些公共突发事件突然发生,但持续时间不长,成为过去时,及时迅速地公开此类事件的信息仍有重大价值。它有利于人们了解事件真相,消除恐慌,有利于追究责任,组织善后,利于人们提高警惕,加强应对,防止新的同类事件的发生,等等。

  有些突发公共事件,它不但已经发生,而且还在持续甚至扩散,其危害不但正在进行而且可能还在加剧,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空难矿难、地震暴洪、饮用水污染等。这类突发公共事件更应该争分夺秒地向社会公开。持续的灾难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涉及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分秒必争将信息向社会公开,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影响的人们,知情后会立即采取对策,通过自我防护自我救助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负有职责的有关方面也会立即启动紧急预案,采取救援和应对措施。在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危害持续存在,对人民生命健康构成持续威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布信息,就是对人民生命健康的漠不关心,是对人民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颁布实施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已经6年,但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向社会及时发布还往往不尽如人意。总的来说,原因无非以下三点。

  第一,习惯于将信息封锁在保险箱中的传统做法,尚没有树立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回应关切的意识。长期以来,公共部门将几乎一切重大信息都视为国家秘密,将保守秘密视为一个部门或机构的美德。这样的落后观念在公共部门和官员中仍然有市场。

  第二,信息的公开意味着责任的清晰。阳光之下的公开透明使得推诿责任,拒绝担当者无所遁形,及时公开可能会影响到一些人的乌纱帽和利益。这种心理成为及时公开信息的巨大阻力。

  第三,有些部门信息公开滞后,是因为治理能力的低下。平时四平八稳的工作状态工作习惯工作心态工作方式,无法适应突发事件出现时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汇集、储存、分析、传输信息的需要。

  及时向社会公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需要转变观念,需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有真正把人民的安危利益放在首位的责任心。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