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湖南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正式出台《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据悉,这是国内首个纪委网络反腐办法。根据该办法,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将利用网络平台,听取网民对该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处理和反馈网民的信访举报及有关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投诉。(《长沙晚报》8月14日)
借助网络媒介巨大而独特的传播作用,尤其是其无可代替的动态交互性,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应该说,是当前强化和深化反腐败力度和效能的一个重要方向。事实上,这已成为许多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自觉的行动。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建立了统一的网络举报平台,而在2005年,中纪委举报网站也正式开通。如今,湖南株洲不仅开设专门的反腐网页,并且通过制定具体“工作机制”将网络反腐长期化、制度化,无疑又将“网络反腐”向前推进了一步。
不过,反观目前这种主要集中于“纪检部门开设专门网站——接受网络举报”式的网络反腐操作方式,笔者又觉得,难免有将“网络反腐”内涵和形式简化、窄化之嫌,不利于我们对“网络反腐”这一重要反腐形式的全面把握,并推动其充分、长远的发展。在我看来,除了上述既有的思路和方式外,“网络反腐”的内涵和途径,至少还应包括这样两个方面——
一方面,“网络反腐”不应只拘泥于事后被动的“举报”,同时还应辅以事前主动的“公开”,或者说,“反腐”不能只是已然的“揭腐”、“除腐”,也应包含未然的“预腐”、“防腐”。这就要求,反腐网站不能止于网络举报、提供腐败线索这样的层次,还应与电子政务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让网络化的信息“阳光”,成为反腐的第一道关口,将腐败滋生、蔓延的可能首先遏制于萌芽状态。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只靠纪检部门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合力推动,避免电子政务形同虚设,被摆设化、形式化。
另一方面,“网络反腐”也不应被理解成为政府包揽、主导的网络反腐,还须与民间化、社会化的网络反腐结合互动。这首先是因为,就网络的草根、大众本性而言,民间原本就是其最初的存在基础和活力源泉,政府不可能包办代替;再从反腐的最终主体和根本动力来看,民间、大众显然才是真正的主角和最深厚强大的动力来源,而作为政府无疑既不必要,也不应该大包大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