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2008年5月1日,作为一项推进各级政府阳光执政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公开条例》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为公众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阳光服务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的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开始转变,各种服务措施不断推出,服务型政府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是也要看到,服务型政府建设毕竟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需要稳步扎实推进。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该取消的审批项目坚决取消,该下放的项目尽快下放。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同时要加快健全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实施《公开条例》,在法制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政府依法主动公布法律法规、政策、施政方针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并接受群众监督,公众通过掌握政府信息,能够有效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并从中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双赢”,增进政府和公众的相互信任与和谐互动。
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客观上也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近年来,虽然政府在自身改革和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行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等,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政府自身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很多地方政府机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正常现象,甚至还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失信于民,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些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现在仍处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些弊端还没有根本消除。此外,随着广大群众法制意识、参政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政府及时公开信息的期望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政府切实加强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公民更广泛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现实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作者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