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本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一般来讲,政府信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二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三是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根据以上对政府信息的理解,《条例》对政府信息作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应当具备的特征:(1)行政机关是主体,包括《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授权组织就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就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这个组织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经省技术检查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2)必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否则,不得成为政府信息。(3)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三个特征共同构成了政府信息的完整内涵,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
二、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公开
政府信息之所以要公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力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就是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影响这种权利的实现。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好。
2、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以及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例如SARS期间,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适时公开重要疫情信息,对于稳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所以说,信息公开不是行政机关想不想公开、愿不愿意公开的问题,而是改革、发展、稳定这一大趋势使然。这就要求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用政治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努力把这一工作做好。
3、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处在一个封闭运行的状态,从决策动议到决策过程以至于决策结果,完全是政府机关内部自我运作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运作的特点就是政府掌握了所有信息,社会公众几乎一无所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一切都是政府说了算。公众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只能从政府的文件中、会议中甚至是道听途说中了解一些支离破碎的信息。其结果就是政府怎么说老百姓就怎么听、就怎么做。长此以往,行政方式也就变成了审批、发证、收费、开会、发文、贯彻、检查等等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既缺乏公开、透明、民主程序,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大力提倡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选择。
4、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不仅对于畅通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保障民主权利的实现将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尤其是防止政府机关“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