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并充分利用新媒体及时、便捷地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必须保证政务微博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可信赖”,为更好实现这一要求应当尽快对政务微博的运营管理“建章立制”。

  政府部门通过政务微博发布一些政策信息、公共事件消息等,属于公开政府信息的一种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可见,政务微博发布的信息必须是及时、准确、可信赖的,这是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同时,网络不是脱离现实世界的存在,它会对现实生活产生诸多影响。微博本质上是一个社交网络,也是一个公共宣传平台;获得认证的政务微博,就是该政府部门在这个网络平台上的合法代表。公众有理由相信政务微博发布的言论与消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一般情况下,更没有义务去区分哪条微博是政府部门的真实意思表示、哪条是工作人员的“擅自发布”。在这种情况下,政务微博如果在公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政府部门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有公众在与政府部门发生行政关系的过程中,根据政务微博的言论与消息进行了相关活动,就有可能产生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保护”的问题。这一潜在的法律风险,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对政务微博的运营管理高度重视、高度负责,依法严格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要求政务微博要“加强审核登记,制定完善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及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确保安全可靠。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各政府部门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自己的政务微博的运营管理“建章立制”。

  第一,确定专人维护,保障运营条件。政务微博不是政府部门用来装点门面、锦上添花的摆设与“花架子”,它是政府部门在网络上、公众面前的一个合法代表,更应该是其在网络空间开设的一个便民服务窗口。代表必须有专人来“担任”,窗口必须有专人对外办公。如果一个政务微博的维护人员是不确定的多数人,或者维护人员是被随意指定的,或者他同时承担着多项其他工作,那么政务微博运营中的工作推诿、敷衍了事、维护不及时等现象就很难避免。各政府部门应在运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负责政务微博运营管理的专门机构或工作人员:或者新设专门的机构、调配专职人员专责微博的维护,或者明确指定本部门的某一机构兼职负责、并合理调整其工作强度确保其有足够的精力与人力维护好政务微博;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拥有微博的账号、密码等维护权限。如此,既能保证政务微博的有效运营,也能避免出现纰漏时再由“临时工”承担责任的现象。由于新媒体时代公众对政务微博的期待与要求不断提高,政务微博维护人员需要在信息技术、公关与新闻传播方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理解等多方面不断得到相应的培训。政务微博运营管理办法对此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障;同时,微博维护人员(机构)在工资待遇、编制、办公条件等方面也应当获得保障。

  第二,明确权责分工,规范发布流程。政务微博应当勇于成为政府的网络发言人,发布及时、准确、可信赖的政府信息,尤其在突发、重大公共事件中或面对网络谣言时,政务微博依法应当及时发声。但是,当前一些政务微博却常常发声滞后甚至不敢发声。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相关的各级工作人员怕发错言、更怕承担责任。这种因噎废食的现象不仅是“惰政”的表现,更有违反法定义务之嫌。对此,应当通过政务微博的运营管理办法事先将部门内部的分工、职责权限及信息发布流程规定清楚:明确规定微博运营机构(人员)与部门决策机构、其他职能机构在微博信息发布中的分工与沟通机制,明确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微博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与责任;规定不同种类的信息应按照怎样的规范流程发布、本部门各级负责人应怎样依法及时核准拟发布信息。以清晰的权责划分来促使本部门各级负责人、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以规范的发布流程来确保每一则政务微博信息都是经审核通过、而非“工作人员擅自发布”的。

  第三,审核信息内容,确保及时、准确、可信。政务微博发布的信息必须确保“及时、准确、可信赖”,这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是透明政府、回应政府、公信政府的要求。因此,政务微博运营管理办法必须以此为标准,确立可操作性强的微博信息内容审核机制。首先,应有保密性审查机制。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政务微博在发布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有及时、依法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规范性流程,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时,应有内部审核确认机制。以此确保政务微博依法严守保密规则,同时不使“需要保密”成为个别政务微博随意禁声的借口。其次,应有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确认机制。本部门主动发布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负责;转发其他微博账号的信息,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转发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信息;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澄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有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的机制。

  除此之外,还应当制定应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微博应急预案;制定政务微博语言规范与指南,预防“雷人雷语”;依法依规明确本部门各级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政务微博运营的实效纳入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范围。在各地区、各部门依法依规积极完善政务微博运营管理办法的同时,国务院办公厅等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在总结各地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并在适当时候推行统一的政务微博运营管理办法。

  总之,政务微博的运营不可马虎,应确保其运营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发布公众可信赖的信息。唯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建设透明政府、回应政府和公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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