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虚假消息,政府应予以澄清。

  保障房分配等11项须主动公开

  记者对比发现,草案共提出11项政府主动公开内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加细化,如《条例》仅要求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而草案还要求公开政府“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信息。《条例》仅要求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草案则分门别类提出具体公开项目,例如食品安全方面,要公布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环保方面要公布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等;安全生产方面要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依据草案,保障性住房也属于主动公开内容,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等信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都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政府建虚假信息澄清机制

  面对突发事件,如果政府不及时公开权威信息,就容易让小道消息满天飞,给民众造成心理恐慌。对此,草案设置了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依据草案,澄清虚假消息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发现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消息,其又掌握权威信息,应该第一时间发布,以正社会视听。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监察部门将执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对行政机关问责。

  申请人可建议政府公开内容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草案要求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此外,草案的一大亮点是个人申请内容可转化为政府主动公开内容。草案写明: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予以公开的,如果该信息的申请人次较多且可以为公众知晓,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可以向社会公开,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其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这一规定扩大了主动公开范畴,更有利于行政透明,便于社会大众了解相关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不过草案所说的“申请人次较多”并没有明确标准,最终将由行政机关判定是否属于可转化为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种内容不能公开

  草案明确表示有三种内容不能公开,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后两项内容,如果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草案还详细规定了三种“秘密”,避免行政机关以此为借口,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国家秘密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秘密;商业秘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秘密,且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涉及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政务微博也属信息公开渠道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政府机关开通政务微博,政务微博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依据草案规定,上述公开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微博等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

  草案还要求整合政府信息资源,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服务。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是“一条一条”的,难以打破行政机关之间的壁垒,不便于个人、单位使用。例如,有关停车的问题,涉及发改委、交通委、交管局等多个部门,市民想要查阅相关公开信息,程序繁琐,十分不便,需要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分类整合政府信息资源,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服务,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

  据介绍,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也要参照实施后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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