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开局要办的“第一件大事”。目前,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大幕已经拉开,与以往改革相比,本轮改革内涵更加丰富,将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机结合,凸显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西部唯一的直辖市,重庆正处在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关键阶段和改革发展的攻坚时期,切实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带动和促进多领域改革,释放改革的制度红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对于重庆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年,重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落实“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还不相适应,表现在: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较多,部分行政审批办理程序繁琐、效率较低,“重审批,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的现象仍未根本扭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改革不配套等。为此,重庆应当准确把握中央决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坚决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攻坚战”。

  在“扩面”和“深挖”上下功夫,全面、彻底清理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对象要全面。清理对象涵盖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中央在渝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项目要全面。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重点和难点在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甄别和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把握“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同意”这一实质,将各类审批、登记、监制、认定、审定、核准、备案、年检等名义实施的批准行为都纳入清理。清理要素要全面。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实施主体、设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是否为企业登记前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联系和投诉方式等要素进行明确。

  从严把握处置标准,大幅度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到重庆实施的审批事项,切实做好承接和实施工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体上把握五个标准: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审批事项,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一律交还企业自主决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移交社会组织实施;能够通过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是能够下放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一律下放区县实施。同时,应由政府承担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

  按照公开、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行政审批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遵循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意见。设定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审批项目,公开听证或专题论证。严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或改变审批方式和条件。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管控机制。在完善《市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库》基础上,统一编制《重庆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消除长期以来各区县(自治县)相同审批项目名称不同、标准各异等问题。

  以服务周到、便民高效为目标,力促行政审批提速提质。精简行政审批环节。除确需专家论证、听证、查勘场地、检验检测等审批事项外,审批过程应控制为“受理、审核、批准、办结”四个环节,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及收费依据等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采取串并联组合的关联审批模式,实行“同步受理、牵头协同、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关联审批、联合踏勘、会议协调、超时追责”工作机制。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市政府部门全面实行“一窗对外”工作机制,加强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逐步向乡镇(街道)、村(居)延伸服务。建立重点项目审批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实施会商、会审、会签制度,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推行“绿色通道”服务。在两江新区、保税区等重点区域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环保等方面要求、缴齐税费、确保安全稳定、作出书面法律承诺的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快捷办理。

  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提高改革的科学性、民主性、系统性。强化公众参与。改变完全由审批部门自行申报、审改部门协调确定的改革模式,提高改革的公开性、互动性,在以适当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增强协调力度。按照增强权威性、加强主动性、强化专业性、加大公开性、把握全局性、弱化指标性的原则改革审改工作机制,增强审改工作机构协调力度,排除部门利益的干扰,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完善配套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尤其要重视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社会组织建设、中介机构监管、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等改革有机结合,发挥最大改革功效。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令行禁止。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完善考评办法,细化考评标准,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审批案卷评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好的典型和经验,及时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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