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反腐出现新动向,——网络反腐、实名举报渐成新趋势,且网络反腐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许多人担心当前流行的网络反腐,尤其是实名进行的“网络反腐”会受到不利影响。对此,有关人士均予以否认,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这一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制定这个决定,我们同样还是要坚持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来揭露腐败行为,依法惩处腐败和违法行为”。[1]尽管如此,公众对网络实名举报等行为仍存疑虑或担心。笔者以为,有关方面应通过立法解释等对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防止这些规定被少数腐败分子、违法违纪人员利用,成为他们对抗网络反腐的“利器”。

  一、防范网络信息侵害——由义务到权利的嬗变

  网络信息泥沙俱下,一些网民利用网络自媒体时代的话语权,肆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散布他人隐私,诋毁他人名誉,泄露他人身份等,通过网络信息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有害信息给予适当的规制,非常必要。

  实际上,早在10年前国家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范。该条例第1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过,根据这一条例规定,防范此类网络信息对于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当时被认定为一种义务,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上网消费者(网民)都必须履行此项义务,不能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实施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但对于被这些网络信息涉及的公民而言,并未被确认为一项权利。换言之,该条例把解决问题的立足点置于责任者一方,要求他们自觉放弃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但如果他们违反规定,被侵害合法权益的一方却不享有删除网络信息的权利,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取救济:。固然,他们可以采取报案、起诉等途径寻求事后的帮助,但已经无法迅速消除有害网络信息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

  与国务院颁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比,《决定》一方面法律位阶更高,效力自然更强;另一方面它实现了防范网络信息侵害由义务到权利的根本性嬗变。《决定》第8条明确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我们不妨将决定赋予公民的此项权利简称为“网络信息删除权”。这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直接授予公民“网络信息删除权”之后,如果公民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网络信息的侵害,可在第一时间行使“网络信息删除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以尽快消除有害信息造成的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意图是良好的,但在实践运作中,这一良好目的很可能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人很可能滥用“网络信息删除权”,抵制群众在网络上对他们的监督、批评等,使得当前方兴未艾的网络反腐受到不应有的冲击。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了此类事件的存在。

  二、网络信息删除与发布的权利冲突

  实际上,在网络反腐、特别是实名的网络反腐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信息删除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它与网民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权利冲突。

  此次颁布的《决定》中,对于公众参与网络反腐作了一定的规范,该决定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提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该条文与其他条文共同推行了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实行网络身份管理,用公众熟悉的话说就是实行网络实名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民法专家王利明分析,我国网络实名制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目前仅限于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即利用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需要使用后台实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必须实名注册,如果从事其他的网络活动,则无须使用实名制。[2]按此说法理解,今后公众借助微博、博客、BBS等信息平台发布反腐信息,将纳入网络实名管理的范畴,网民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才能进行网络反腐活动,在网络上披露有关人员腐败、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信息。在网络实名制的大环境下,网络反腐行为都将归入实名举报的范畴,成为公民正常行使自身宪法权利的途径。

  以不同方式参与反腐败斗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目前,国家反腐败机构都明确表态,支持公众实名举报,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实名举报体现出举报者对党委和政府的信任,同时也是对其本人的举报行为负责,是非常可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白会民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无论是传统方式的举报或是网络举报,我们都提倡实名举报。”中纪委、监察部于2013年1月初召开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发布会,中纪委常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崔少鹏在会上也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12388举报电话等渠道,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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