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1月15日,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省内外媒体介绍《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有关情况及该《办法》确立的主要制度。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事关百姓切实利益事项等四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办法》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悉信息提供便利;三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和更新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四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为了防止政府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办法》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制度、考核制度、评议制度、监督制度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制度和处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