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会问责,是指"一种依靠公民参与来加强行政问责的问责途径,它通过普通市民或公民社会组织,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推进行政问责"。在中国行政问责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从问责结果中看出,中国问责的主要形式要么是组织机构内部上级对下级部门或官员的垂直问责,要么是人大、司法、审计等政府机构对政府部门或官员的平行问责,真正源自外部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问责却屈指可数。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矛盾频发的关键时期,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责任政府建设已经成为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深化和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因此,对社会问责体系的创新性研究和探讨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问责的缺失
中国目前社会问责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社会问责信息公开程度低、程序规范化程度低、主体参与机制匮乏等方面:
(一)社会问责信息公开程度低下
社会问责的最大特点就是实现公民直接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使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对自己的行政行为作出充分的负责任的说明和解释,承担规定的后果和责任。而社会问责效果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则是政府信息公开,倘若公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运作活动不了解,对如何启动问责的相关依据和过程不熟悉,对问责后的结果和内容不知情,公民就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就不能真正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问责的公开程度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所能获取的只有问责启动前的依据来源信息、问责之后的结果信息以及问责过程中的信息。虽然中国颁布和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相关社会问责信息的公开起到了保障作用,但由于政府既是行政问责的客体部门也是信息公开的主体部门,很难做到实施公平、公正问责,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不利信息进行隐藏、回避,加之社会问责体系本身缺乏监督和保障。可见,纵然公众日常可以通过很多渠道获取或了解行政问责的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往往是政府公共决策之后形成的结果性信息,很难或者很少能得到真正有用的相关信息。
(二)社会问责程序规范化程度不够
当前社会问责的启动往往是某些事件因公众监督或媒体曝光所形成的巨大社会舆论压力,政府相关部门为了疏导和平息而采取的一种滞后性、被动式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方法。可见,社会问责的启动并不是来自于那些"浮出水面"的事实依据,而是这些事实依据是否能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深度追踪,只有那些处在"风口浪尖"上的事件才能唤醒问责主体部门启动问责程序。然而,即便促使政府启动问责,由于社会问责制度本身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相关信息交由哪些具体部门查证,如何进行查证,证实后按照问题严重程度会有相应的何种处罚,追究责任会划分哪些标准,除降职、撤职外还须承担何种责任,以后又如何复出,以及追究结果如何向公众或媒体进行解释或说明等,都还缺乏程序化的规定。加之问责过程中公众或媒体被挡在问责程序之外,缺乏公共信息以及相应社会问责与监督,导致内部垂直问责中上级对下级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合乎法理的处罚也变得不尽人意。可见,问责一经启动,若没有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化程序,普通公民及社会团体便可能被挡在问责进程之外,社会问责止步于此。
(三)社会问责主体参与机制匮乏
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轨迹中,中国大部分地方政府在规范性文本中均提出了社会问责的作用和效力。
地方文本当中仅仅交待了社会问责可以作为问责信息的来源,而并没有针对社会问责信息来源就如何启动问责,以及问责的方式、问责的主体和客体等具体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对社会问责的此种规定和解读有悖于现代民主政治以及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构建的核心价值和理念。这使得当公民以及正义媒体面对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行政人员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或公共利益的问题时,由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往往不能真正地参与到整个社会问责的过程中,公民权利的空间受到挤压,丧失了重要的申诉手段和救济途径。
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问责的的作用表现
电子政务建设在加速现代政府治理转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构建以公众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支持。将原有的社会问责放入电子政务的视域进行审视和再造,必然会令其增添电子政务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方面的特殊潜力和优势特征。
(一)有利于社会问责信息公开,推动透明型政府建设
面对环境信息已经越来越处于形式多样化、内容扩展化和变动迅速化的发展趋势,已使政府无法仅仅依靠传统的信息收集与处理的方式就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需要。电子政务建设被公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方式。在社会问责方面,通过各级政府搭建的电子政务系统外部平台——政府网站,公众或媒体可以及时方便地获取相关社会问责的新闻和法规,了解和掌握社会问责方面的申诉途径和救济方法。问责主体部门还可以在这个平台上与公众或媒体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及时对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或公共利益事件的网上投诉和检举进行答复,并将问责结果在网上公示。这些都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问责部门环境信息服务的质量,扩大了社会问责信息公开的程度,有利于推动"透明政府"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