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2011年11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客应用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政府系统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客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有关加强微博客管理的文件精神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府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微博客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微博信息平台中以政府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微博客和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个人微博客,以下简称政务微博。

  第三条 政务微博是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应对网络舆情、开展政民互动以及网络问政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府与民众沟通、改善政府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政务微博的设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特别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部门应当积极开设和运用好政务微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政府机构名义设立微博时,应当组织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微博功能定位,确定微博应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经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报上级单位备案后申请设立。注册的微博名应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单位本地区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六条 政务微博上公开认证的机构为政务微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授权负责维护政务微博应用管理的机构为政务微博管理部门,经政务微博管理部门明确具体负责政务微博运维的工作人员为政务微博管理人员。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和政务政博管理部门可为同一机构。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公开认证开通的个人微博,经所在单位批准设立的,为公务人员微博;凡县处级以上领导按上述原则设立的公务人员微博为领导公务微博。以上范围的微博均应纳入政务微博管理范围。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务人员设立的个人微博,凡本人明确为不涉及公务的为私人微博,认证信息中不应出现所在公职部门、担任的具体职务和从事的具体公务等易引发公众联想的敏感信息。公务人员的私人微博由微博设立者自行应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政务微博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主要微博平台设立并开展应用。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原则上不设立微博应用平台。确需开设的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报批,并建立健全运营规范,确保微博平台运行安全、规范。

  第三章 政务微博的应用

  第九条 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务微博的内容建设,把政务微博作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作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和正确应对舆情的有效方式。

  第十条 政务微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地处理和回复评论,认真规范地转发和评论信息。对于通过政务微博反映出来的职责内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及时给予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政务微博中发布。

  第十一条 政务微博的发布内容包括:属于本地区、本部门信息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有利于推进政务工作的宣传信息,方便群众学习工作生活的信息,澄清事实、应对舆情、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信息,以及其他非涉密的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可采取视频、图片、文字、表情、网站链接相结合的形式,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要减少使用僵硬语言,尽量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微博发布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发布信息力求言简意赅,中心突出,争取以一条微博表达完整意思。若篇幅过长,需要连续发布若干条微博才能表意完整时,可在每条开头设置“#话题#”,表示所发信息属于同一话题内容,或者以“【标题+序号】”的方式呈现。

  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和业务职能,在固定时间段设置固定栏目进行发布,发布栏目所有信息需在文字起始位置加“#栏目名称#”。

 

  第十三条 政务微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政务微博以公众容易接受的形式开展微访谈、微直播、政务微博集群等应用,建立本单位的微博信息平台、服务平台和沟通平台。可围绕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工作向网民征询意见,尤其是出台涉及社会公众的政策措施时可通过政务微博征询意见,促进科学执政。各类重要工作和活动可采取传统媒体与政务微博同步推广、双向互动,不断扩大政务微博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政务微博转发、回复评论时,应当注重与网民平等交流、虚心倾听民声,坚持用事实说话,以理服人,保持良好心态,通过阐明事实,寻求网民理解。要注重及时转发上级部门及业务密切关联的政务微博中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微博相互之间的及时互动。同时还应积极加强与微博上有影响力的博主的交流沟通,促进微博应用的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公务人员微博要按相关规范应用,主要发布博主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不得发布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工作信息。

  领导公务微博要发挥个人微博的优势和特点,与本单位政务微博应用形成互动。可对单位政务微博的内容进行补充发布和评论解读;督促推动单位或本人公务微博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的解决;发现并指导解决政务微博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等,引领带动本系统本单位不断提高政务微博应用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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