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网讯 日前,记者从许昌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获悉,《许昌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它将成为我市对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
《暂行办法》指出,全市各级党组织及其部门、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及其相关人员在履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因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其中,责任追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其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按照《暂行办法》,对单位、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的形式为责令改正、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的形式为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效能告诫、建议作组织调整、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些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暂行办法》还指出,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未纳入反腐倡廉建设的;
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不力,造成工作棚架的;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决定和要求,工作敷衍应付的;制发违背上级相关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实施公开的;对应当公开的内容,拒绝公开的;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变更后不及时更新的;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公开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不给予答复的;不受理、不答复相关举报和投诉的;存在问题被国家级、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市级新闻媒体连续曝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涉及多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不认真配合、推诿扯皮、相互掣肘、消极怠慢,影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或者拒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其中,对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提供虚假证据,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挠调查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经监督检查或按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后,仍未及时整改的,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