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出台了《阿克苏地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电子监察的方式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办法》指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电子监察系统,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及其组织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效率、质量、服务规范化程度进行全程监控,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进行量化评估,并依据监控和评估结果开展相应监察活动的行为。适用于地区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办法》规定,在地区行署的领导下,由地区监察局、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行署法制办、地区电子政务办等部门履行,明确各自职能,共同推进地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办法》规定,电子监察主要包括项目到位、授权到位、环节完整、事项规范限时办结、异常办件、收费合理、群众满意、并联审批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等10项内容,监察形式主要有全程监控、受理投诉、满意度调查、监督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规定期限和流程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通过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和改进。同时,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效能进行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及单位、个人年度评先选优的依据。

  《办法》要求,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有不按规定进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或行政处分处理,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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