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引导侦查的基础之一是内容全面、集成高效、高度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该平台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以服务办案的实战实用性为导向,在保持系统建设的连续性和兼容性的前提下,建立覆盖全国的、将各类侦查信息收集于一体的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网络,实现涉案信息和涉案线索的及时准确查询、收集捕获、科学的分类管理及综合分析研判。

  一、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设

  原始的信息查询方式采集基础性数据,可能为侦查工作带来不确定风险,如检察机关到银行查询被举报人一次性交付巨额首付贷款购房的相关情况,银行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向客户核实财产的来源,以重新评估债务等级或要求提供其他担保,银行此举很可能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而建立检察机关与银行性金融机构的信息查询接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

  1.基础性信息平台构建基础在于搭建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基础性信息平台的主要作用在于对社会生活全貌予以表征,为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提供确实充分的基础信息,而不在于提供直接的犯罪证据。这些数据资源不应由检察机关自行收集录入,一方面是因为基础信息横跨行业、纵越层级、内容庞杂、兼具系统性与专项性,这些数据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收集与整合,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信息化办公条件下,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业已对数据进行了处理,充分依托这些信息平台数据集中的优势,实现侦查活动对基础信息的巨量占有,可以避免信息资源重复开发建设。并且上述部分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了跨系统、跨部门资源整合,或者预留了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外部接口,技术上可以实现信息交互与共享,以此为侦查活动提供平台支持。在建立基础性信息平台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检察系统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包括术语与词汇等编码标准,信息处理与交换标准,数据通信网络的相关标准,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等。这样才能消除各级、各区域检察机关之间的藩篱,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

  对于整个基础信息网络而言,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和安全性。因为在信息化过程中,流动的信息量是以指数增长的,如果基础设施建设不合理,那么将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有可能会为重复建设埋下隐患。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如果整个系统缺乏安全保障,将严重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因此,必须建立自上至下的安全管理体系。

  2.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立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立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基于法律目的的政策性问题,需要自上而下统一协调推进。因为该平台主要实现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电信、民航、出入境、招标办、人保等部门的数据对接,将信息纳入到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超越行业与地域的资源整合,只能由上而下推进建立,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各部委办局搭建该信息接口。

  3.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立重在授权与规范并举。为防止信息处理权限滥用,保障个人私权利,在信息查询、分析、处理、使用上则需要明确的“授权”程序和严格的“规范”程序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例如明确省级检察院、分院的处理权限归反贪局局长和侦查处处长、基层院的处理权限归反贪局长,或这些人员指定的特定数据管理人员,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程序,用技术手段在管理后台记录使用人与被查询对象,防止查询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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