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制基础。
《条例》实施四年来,全市政府系统以确保《条例》落实为重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网络体系和监督保障体系,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在公共场所设置查阅点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等各类政府信息10余万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近千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在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公信力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信息公开日益成为一个地区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今年4月1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继续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快公开步伐,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和实效,并明确将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作为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充分显示出党和国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信心和决心。为此,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充分认识政府掌握的大量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在消除猜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在加强民主监督、树立政府威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重大意义,更加自觉主动地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强化生态文明、加快内涵发展,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牢固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进一步厘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合理界定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有效推动教育、医疗、计生、公用、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开相关信息,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准确地予以澄清。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思路,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加强督查考核,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坚持不懈地推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