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涟水县法律工作者卜延兵,做梦都没想到,他在网上对交警爆了粗口的帖子,竟换来9天拘留。更让他想不到的是,2月23日,他起诉涟水公安局的那场法庭辩论,又把此事推到全国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安东一怪”帖子“怪”
去年11月20日10时34分,网名“安东一怪”的卜延兵,在淮安市民间论坛“淮水安澜”的“阳光纪检”版发帖:《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
全文如下:“晚上在涟水县城开车,不开近光灯,不会灯,开着氙气大灯,让人一点看不清路面情况!我真的不知道,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你们除了违章罚款以外,能不能做点人事呢?你妈晚上上街不开车吗?弄得现在好多摩托车也装了那氙气大灯,你妈眼瞎了吗?晚上乱停车,你都有人拍照罚款,那灯你就没人管?”
1分钟后,涟水县纪委网络发言人跟帖回复:“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将在了解情况后回复。另,请你注意文明用语。”14分钟后,再次回帖,“我们理解你的心情……希望大家都能够自觉地文明发帖,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11月23日,涟水县公安局又回复表示,将加大对氙气大灯的查处力度。而第二天,县公安局却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对其立案调查,认定该帖辱骂交巡警大队领导,“依法决定给予卜延兵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并送交拘留所执行。
今年1月9日,卜延兵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将此案提审或者异地审理。1月18日,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
庭审激辩“火药味”浓
受理“卜延兵诉涟水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案的淮阴区法院十分慎重,提前告知庭审事宜并通过“淮水安澜”“阳光纪检”版进行网络直播,接受监督。
在2月23日庭审中,卜延兵自辩道:“我是对交警队进行工作上的监督,所谓侮辱他人的‘你妈’等字眼,只是网络用语。我没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侮辱他人只能是人,而不能是单位。”同时他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违反了执法回避、处罚告知、处罚决定书送达等法定程序,有滥用职权行为。
被告涟水县公安局则答辩:卜延兵的行为已构成侮辱他人,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维持对卜延兵作出的处罚决定。
卜延兵激烈回应:“我最多也就是爆了粗口、素质低下而已,怎么也构不成公然侮辱他人。而且,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被告则称,原告在帖子中用明显的言语侮辱他人,民警也是公民,也有人格尊严。其中“涟水县交警队的官员们”已经将辱骂对象“锁定”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同时认为,“原告利用当地有影响的网站公然辱骂民警,跟帖人数众多,造成了恶劣影响”。
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各执己见。“由于此类案件在当地没有审判先例”,审判长最终宣布,“择日判决”。
发帖“骂官”应否获“罚”
而审判长敲响的法槌,并不能让网络和民意随之“定音”。由于网络的直播和媒体的跟踪报道,使该案热度激升,进而引发关于网络道德与滥用公权之争。
2月24日《法制日报》等媒体载文称,“‘妈’这种侮辱性的词汇,好像在这些人的道德观里,就没有轻重之分……这次足够使他明白,对于在网络上违法的惩罚,要比现实中更重,不要因为是虚拟世界,就可以恣意妄为。切勿在网络中迷失自己的道德。”
记者登陆“淮水安澜”论坛也发现,这几天此案跟帖有数百条之多,正反方观点基本各半。如网友“一群小好汉”呼吁:“网络也需要文明,尤其需要文明!!”“新四军”则表示:“有事说事,有理说理。反对辱骂和不文明的发言,呼吁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而“平淡生活”等网友则持相左观点:“网上谩骂确实不该!但如果骂的不是警察,是普通人,会被抓吗?”其中,“掼尽繁华”多个帖子十分麻辣,如“网络骂人肯定不对,达到一定限度受到法律制裁,必然!但制裁必须程序合法,主体适格。涟水交警大队与治安大队就像亲兄弟,弟弟被骂,由哥哥出来报复,现实中可以,但法律层面显然不行。”
2月25日《新京报》等媒体也刊文质疑:即使退一步讲,将网友的两句国骂和一句“做点人事”算作“公然侮辱”行为的话,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也是处罚畸重。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涟水警方仅凭网友的一个言词并不激烈的帖子就处以9日行政拘留,几乎是按照法律规定“顶格”处罚了,其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的嫌疑显而易见。有媒体提出“网友可以激动,执法不能滥权”。
人民网、新华网等论坛中的许多帖文,将此案与“彭水诗案、稷山文案、王帅帖案等多起‘因言获罪’案”相提并论,担心“出现执法机关严厉打压网民言论的‘暴力’执法事件。”文章多引用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的话——“网络问政要允许人民群众骂娘。网络问政首先应该是平等的问、虚心的接受,不计态度、不问来历。为什么领导可以发脾气,群众不能发脾气呢?为什么领导可以骂娘,群众不能骂娘?”
昨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两个观点:一是不能将此案与彭水诗案、稷山文案、王帅帖案等简单类比,激起网络民意,干扰审判;二是从法理讲,“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诽谤、侮辱所侵犯的客体只能是个人人格或名誉,不能是所谓的‘特定人’。如原告骂的是交警队某个人,则对方可提起民事诉讼,但也不可能是行政处罚。”
负责“淮水安澜”“阳光纪检”版的淮安市纪委尹树文告诉记者,进一步畅通网络民意渠道,培养理性网民,提高网络问政质量,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