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可以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刚刚施行的《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法律责任的条款备受关注。

  《规定》共19条,是辽宁依法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政府规章。主要包括明确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职责和范围;政务公开内容与形式等。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拖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的;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等,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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