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成本较小的改革方式,政务公开与打造服务型政府努力紧紧契合,更为重要的是,其已成为执政者撬动日益固化的利益格局、为改革注入新活力的重要手段。而在许多人看来,在公权信任危机频频出现的情况下,浮出水面的“三公”经费,被寄予了修补官民裂痕的厚望。

  对于“三公”经费,不能止步于公开,而应认识到“三公”经费之所以会藏污纳垢,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政府与纳税人在治理结构中的错位:“三公”经费来源于纳税人的事实被一些官员习惯性遗忘。而这背后的状况是,纳税人“供养”官员的责任被反复强调,政府向公众公开经费使用情况的义务却被忽视。

  时近岁末,两则与公款相关的消息令人喜忧参半。

  一是国务院法制办11月21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除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三公”经费(指由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出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外,还使用了一系列“不得”表述,为各级机关的“三公”消费套上“紧箍咒”(11月22日《新京报》)。

  另一则消息来自《中国青年报》,据该报11月23日报道,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今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将在余下的近两个月中确定超过3.5万亿财政资金的去向,否则将影响到下年度预算资金的核拨。年底公权部门突击花钱早已不是新闻,据统计,年末的一个月中,各级政府在2007年花掉1.2万亿元,2008年花掉1.5万亿元,2009年花掉2万亿元。

  由于缺乏足够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面对年底“暴饮暴食”的公权部门,部分民众的情绪化质疑在所难免。然而,即使将此前诸多有关“三公”经费使用问题的禁令装入行政法规的“铁桶”中,其“杀伤力”究竟能有几何,仍被许多人打上沉重的问号。其中原因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思维外,更多缘于保障政策落地的监督体系并没有同步发生质的变化。行政体系这种“自说自话”的政务公开努力,虽然向社会传递了正向价值,但形式主义的危险也时刻与之相伴。

  自2011年4月科技部率先公开“三公”经费后,改革的洪潮自行政体系上游涌来。高层推动政务公开的压力与体制内种种利益集团相互角力,催生出各部门在“三公”经费公开进程中的不同心态:主动公开者有之,迟疑观望者有之,半遮半掩者有之,装聋作哑者有之,拒不公开者亦有之。其中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不想公开——恃“三公”经费为政府机密,深藏不露;二是不敢公开——长期以来,多少蛀虫藏身于“三公”经费之中被愈养愈肥。

  毋庸质疑,公开“三公”经费已成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作为一种成本较小的改革方式,政务公开与打造服务型政府努力紧紧契合,更为重要的是,其已成为执政者撬动日益固化的利益格局、为改革注入新活力的重要手段。而在许多人看来,在公权信任危机频频出现的情况下,浮出水面的“三公”经费,被寄予了修补官民裂痕的厚望。

  然而,晒“三公”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一种数字游戏,被公开的粗线条账本,不能够满足公众对政府“能见度”的要求。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如一些部门那样,即便已经被舆论逼到死胡同,还死死攥住手中的公款账本不放,那让人所担心的,就不单单是政策执行力的问题,而会将这场高层决心推动的改革误解为一种“走秀”,从而对整个行政体系丧失信心。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超过85%的受访者对“三公”经费公开状况表示不满意,超过70%受访者对数据的真实性存疑。

  因此,对于“三公”经费,不能止步于公开,而应认识到“三公”经费之所以会藏污纳垢,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政府与纳税人在治理结构中的错位:“三公”经费来源于纳税人的事实被一些官员习惯性遗忘。而这背后的状况是,纳税人“供养”官员的责任被反复强调,政府向公众公开经费使用情况的义务却被忽视。

  给“三公”经费套上“缰绳”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息公众怨气,但在监督体系和纳税人权利无法得到充分尊重的前提下,这一努力很可能沦为笑柄。如同一壶沸水,如果想让它平静下来,与其打开壶嘴冒些蒸汽,不如切断热源。而这釜底抽薪之策,便是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在这之中,我们固然需要将审核、监督“三公”经费大权交给人大、审计部门等专司机构,但也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体公民的作用。

  目前在部分国家已经成型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可资借鉴。即在政府部门不愿公开“三公”经费或公开状况不达标,抑或政府支出被认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时,公众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纳税人诉求合理,则可裁决政府纠正不当行为。虽然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实施,公民可以就政务公开问题寻求司法救济,但相关案例大多只停留在倒逼政务公开的层面上,至于公开的标准、内容、频率,公众对“三公”经费收支的合法性质疑,则很难能够进入司法渠道获得救济。同时,即使“三公”经费能够充分公开,对于大多数公众而言,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很难能够从枯燥的数字中找到经费使用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蛛丝马迹。在此情况下,非官方性质预算监督机构的发育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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