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机构代码是实现国家经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具。早在1997年,国务院有关领导就指出,“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对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自从1989年国家建立组织机构代码制度以来,实践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越来越成为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在各项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中被越来越多的部门和领域应用,已经成为国家整个经济和全面管理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信息源之一,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开展电子政务、加强行政管理、监督企事单位与社会团体的经济社会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成为信息化条件下完善我国监督管理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具。
从代码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管理的作用过程来看,其功能主要包含五个层次:
一、标准化
这里的标准化是指按照科学合理的编码方法对所要标识的对象进行统一赋码,是从技术上讨论代码的编制方法问题。
就目前的编码方法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有含义代码。所谓有含义代码是指代码在标识某种信息时,本身也具有某种实际意义:不仅可以作为其代表事物的标识,而且可以直接提供该事物的相关信息。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居民身份证:18位数字中,前6位数字表示居民初始登记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后8位表示居民出生的年月日,再后3位表示顺序,最后一位是校验码。因此,从身份证号码就能了解持证者的基本情况。另一种就是无含义代码,即代码本身无实际含义,只作为其代表事物的唯一标识。最常见的例子就是企业代码,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9位无含义代码对企业身份进行标识。
考虑到被赋码对象的信息项目及其内容的实时动态性,采用无含义代码比采用有含义代码更为可取。如海南建省和重庆成直辖市后,海南和重庆市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仍然是广东省和四川省的行政区划代码,这样有含义代码所代表的信息就不准确了。在信息网络时代,无含义代码在信息项目变更、信息检索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其实,从某种标准来看,无含义代码与市场、信用等概念在逻辑关系上具有某种一致性。在一个国家,经济本身的发展会使市场突破地域限制而到达一国边界内的每个角落,征信工作只有在全国的范围内开展才具有真正的信用价值。因此,对使用无含义代码的标识对象及其管理体制而言,采用属地化管理制度会人为地造成管理的障碍。
在电子政务和信息化条件下,代码的标准化问题又有了新的内涵。一方面,随着代码相关的电子政务应用范围的扩大,所需要的政务数据库不断增加、所产生的政务信息资源日益增多,因而有必要从这些由不同数据库组成的海量信息资源中提取各自的特性数据即元数据,以便人们能够相对容易和便捷地理解和认识信息资源的特性和规律;另一方面,随着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的业务应用系统的大量增加,依靠操作人员的经验和技巧已经难以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必须形成相应的数据交换标准。因此,今后代码的标准化工作应该转到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的大方向上来,围绕业务协同、资源共享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而建立与代码应用相关的电子政务元数据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二、通过标识代码对社会对象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1985年版),所谓组织,从行为上来讲,就是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从属性上来讲,就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所谓机构,泛指机关、团体或其他工作单位,有时也指机关、团体等的内部组织。从这里可以看出,组织和机构就是按照一定的属性建立起来的、完成某种特定作用的实体。这些实体本身涉及到众多的个人或要素(如资本),所以其资格须获得相关程序的认可。因此,对组织机构赋码理应和对自然人赋码存在很大的差异。实际上,自然人无须法律认可即可自然而然地获得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但是,组织机构要取得身份编码则其本身必须“依法成立”,具备相应的条件。例如,就作为组织机构代码主体的法人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