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五一”正式实施后没几天,湖南某县五位市民因申请公开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遭拒,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这起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引起了媒体与公众的广泛注意。
作为我国推进政务公开、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是好事,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晒政府”。在现代社会,公开、透明、高效应当成为政府运行的常态。要实现这一常态,一项必要而重要的举措,便是以政策法规的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可以说,我国出台相关条例既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之举。
“晒政府”,晒什么?怎么晒?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只是公开了一些政策法规之类的“不能不公开”的信息,这种“公开”无异于“不公开”,与公众的期望可谓相去甚远。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乃是一种全方位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只要不损害公众根本利益,凡属公共信息的都应当尽量公开。在我看来,从政府的政策制定、财政预算、公共开支、公务消费,到审批事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业务动态等,都应当公开;诸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诸如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交通等公众普遍关心的信息,更应及时公开。
更进一步,这种公开当是一种主动公开,而不是“问就告知,不问就不说”。尽管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但贯穿其中的核心要求还是政府必须主动为之:属于“主动公开”的,要及时公开;属于“申请公开”的,要为公众咨询、申请、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可以说,各级政府应该将这种“主动”视为自身必备的职能和应尽的义务。
从这些日子的实际操作来看,人们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认知模糊之处。比如,对于信息公开范围和查询资格,政府部门就应当提前告知,不能让公众摸不着门。湖南五市民状告县政府的事件之所以发生,就不无当地政府预先告知不够充足的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法规具体执行的过程影响着最终取得的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必须想方设法方便人们知晓、理解和参与,从而确保条例有效落实。
此外,人们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晒政府”并不是“群众想知道什么,就得公开什么”,正如不是“各级政府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保密”一样。条例强调的是凡属公共信息的均须公开,而对于一些可能损害公众根本利益的信息,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则有所区别和限制,需要公众走申请程序。当然,在这方面,政府部门依然要担当好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的服务角色。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真正把过去“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的官有信息,变成“公道不公道,一看就知道”的共有信息,政府权力运行才能置于阳光之下。在这个问题上,政府自身转换以往的一些封闭性思维,积极消除某些官员对“晒政府”的抵触心态,强化服务意识和能力,则是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