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手足口病动态信息的公布,还是几天前湖南省汝城县5位市民状告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都使“政府信息公开”引起关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有人说,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的“第三次重大革命”。然而,光说不练假把式,条例是个好法规,公开是个好事情,但若政府部门不能切实履行职责,把政府信息公开落到实处,再好的条例也只会是海市蜃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打破了政府部门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垄断权,实现信息这一带有战略资源的人民群众的共享与充分利用,推动政务公开由行政权力驱动走向法律法规驱动,使政府行政向阳光、开放、透明行政转变,为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互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改变了中国几千年统治陋习诸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等,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专家、学者好评如潮,但是我们也担心信息的控制者因为能从垄断信息中谋取实惠,这就使在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显得较为困难,总之这一举措已经启动,政府的决心已经彰显,人民的权利、利益意识已经增强,实践和探索不能停止,势必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下去。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的一般性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设区的市级、县级以及乡级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内容。此种制度设计是用心良苦。因为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般都没有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不公开、免于公开的内容,除此之外都应当公开。我国在《条例》设计中则通过专门章节规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并通过基本要求和重点公开两个方面主动公开进行规定,是基于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关注民生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但是,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政府信息有哪些,哪些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我们应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脉络。 

  从第九条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外乎社会公众较为关注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 

  首先,要公开社会公众较为关注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诸如衣食住行等,因此凡是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有关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例如去年8月份,汉中市物价局公开汉中市人民的主要食品凉皮的社会平均成本价格的举动,从信息公开的意义上,就是对人民群众对物价的攀升压力的呼声的一个积极的回应,是政府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次大胆地尝试。西安市于去年10月出台惠及民生的公共交通优惠政策,消息一出,群众奔走相告。由此看来,政府应该主动公开其对于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权利)性、授益性的决策、行政的信息。即使对于公民来说属于禁止性、限权(权利)性、损益性的规定也要及时公开,例如在拆迁、征地、限小、禁左等。 

  其次,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与自身生存、发展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社会治安、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重大灾情等社会公平和社会健康运行的状况。这些方面不透明,自然会引起社会公众质疑政府行政的有效、合理和公平。这些信息的公开必须解决一个关键问题:政府公权力的运行是否规范。我国有用信息的80%由政府掌握,但这些信息大多处于不对外公开状态,一些地方和部门借其掌握的信息资源谋取不当利益甚至腐败的现象屡屡发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首先改变了权力运行的方式,使行政机关机构设置、政府机关的职权、办事程序、结果、办事过程、时限、监督方式等均为人民所周知,可以避免出现暗箱操作或腐败现象。同时,通过赋予人民以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的权利,可以使对政府机关权力的制衡机制更为丰富,在传统的上级行政权力对下级行政权力的监督之外,发挥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包括,公布有关行政立法、行政决策、政策起草、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物权法》草案,收到公民一万条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收到十九万条,达到倾听民意,实现间接民主到间接与直接民主相并重,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当前,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在信息不对称到信息对称的转变初期,人们很容易矫枉过正,越是极端的、逆反的信息,越是深信不疑,正面的舆论往往缺乏主动性、说服力,很容易让谣言和恶意煽动得手。因此透明政府时代的挑战是严峻的,要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不如先从主动公开信息着手,做到凡是公众需要执行的政策和有关信息;凡是公众需要知晓、配合的信息;凡是能够调动公众创业的信息,在权衡利弊之后可以公开;凡是对推进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有利的信息;不会对眼前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主动公开。政府要成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行为主动、媒介主流、舆论主导,赢得人民的信赖。 

  (作者系中共西安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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