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亮剑:政府拒绝公开信息 公民可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式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公民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五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五类案件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在捍卫公民知情权、促使政府“放低身段”等方面,《规定》堪称具有历史意义的突破。
我们可以从《规定》看出,最高法院把保护弱势群体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突出政府举证责任。此类案件中,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公民的信息往往少得可怜,给举证带来很大困难;而政府却相反,信息往往都掌握在政府手里。
然而,如同中国的许多其他法律法规一样,执行法往往要比出台法本身更难。
以近期被广泛关注的政府机关公开“三公”经费为例,根据《规定》,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事实上,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律法规已经存在不少时日了,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各部门要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经费支出。”
目前,98个中央部门基本上都已公开了“三公”经费,但公开的过程比“挤牙膏”还艰难。按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部委必须在6月份悉数公开信息,可真正按期公开的只有一两家单位,其他单位大都迫于舆论压力而“被公开”。此外,公开内容不够细化、公开形式过于简单、对公开数据进行调查并问责的机制阙如,都是“三公”经费公开有名无实的表现。究其原因,《意见》对问责机制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应是“罪魁祸首”。《意见》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各部委最后的应对方式来看,《意见》更多地只是流于形式。
就此而言,《规定》的落实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当然,《意见》只是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效力也要比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低。有鉴于此,由全国人大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或《预算法》来明确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强制性,很有必要。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是一种新型案件,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处于半空白状态。此次最高法院经过三年的反复酝酿、研究和修改后推出《规定》,给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增加了可操作性和法律参考,填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相信这对于加快建设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是非常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