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3年之后,山东省近日出台我国第二部规范行政程序的省级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取经”湖南的基础上,《规定》在一些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而最为引人注目的制度创新体现在其为提高行政效能所做的期限制度改革尝试。
期限制度规定了当场办理制度、法定期限制度、承诺期限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几种具体制度。“其中,承诺期限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是制度上的创新。”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高存山说。据他介绍,承诺期限制度是总结实践经验,适应山东省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大举措。限时办结制度弥补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不足,将大大提高行政事项办理的可预期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记者注意到,《规定》第九十三条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并分别对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和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的时限作了详尽的规定。《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记者注意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立法精神贯穿于《规定》始终。在开篇的总则中,《规定》即确立了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其后,在政府工作流程再造、理顺行政关系、防止推诿扯皮、提高整体行政效能方面,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争议解决、职权争议解决、行政委托、行政协助等内容。
为了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争权和推诿现象,《规定》还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联合执法、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办理制度。最后,《规定》禁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