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陆续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工作,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掀起透明政府建设的浪潮。从瑞典1766年《出版自由法》、美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日本1999年《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等到现在,世界各国已经出台近70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颁布实施。
1 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我们通常把以政府为主体的一切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政府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组织等公务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收集、整理、传输、发布、使用、储存和清理的所有信息,称为政府信息,或称为公共信息。公共信息通常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内容,通常包括:(1)政府机构信息、(2)政务信息、(3)政策法规信息、(4)为社会各界服务的信息、(5)反馈信息、(6)交流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具有非常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1.1政府信息公开将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增强政府公信力
1.1.1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消除“民怨”
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利益的共享与转移,很多地方政府把信息公开当作一种“恩赐”而非义务,认识不到信息公开是自身职责和义务的体现,把信息当成自己的“特权”,既不愿主动公开信息,又对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置之不理,将自己掌握的公共信息资源视为私有财产,不愿与其他部门、人员共享。在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当前特别是高速公路收费还贷信息、国内成品油价格等方面,政府与公众信息严重不对称、不透明,普通民众无法对自己关心的政府信息作出判断。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缺失较为严重。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控制者、使用者和发布者,政府掌握着主要信息传播渠道并基本垄断信息来源,公民很大程度上只能获得经过过滤和处理的信息。由于信息公开必然触及一些人的利益,所以会遭到一些人的反对或抵制。正是由于信息公开不够、公民不知情,会埋怨政府损坏他们的利益,对政府不信任。只有让民众知情,才能消除他们的“怨气”。
1.1.2政府信息公开会使公民切身利益得到维护
现在绝大多数地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还处于政策层面,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信息公开的随意性大、缺乏连续性、走形式等问题较严重。信息公开多以行政权力为主导,而不是以信息权利需求为主导,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想何时公开就何时公开,行政部门执掌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广大人民群众只是政务信息公开的被动接受者。现在公开的政务信息大多仅限于办事制度,或众所周知的价值小适用性不强的信息。而对一些深度信息,如决策程序、决策依据的数据与资源、官员的选任等方面的信息或公众关心的信息则公开很少,且信息沟通的渠道不畅,公众对于自己想获取的信息往往不知向哪个单位申请索取。即使知道该单位,但对于自己需要的关系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档案信息,公民无权查阅。比如媒体曾有过报道:张某被打,于是拨打110报警求助,但20多分钟后民警才到现场,打人者已逃走。据查派出所离事发现场步行只需3-5分钟。事后张某以公安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张某无法向法院证明其向110报警的时间,诉讼被驳回。现在110接警记录如需作为证据,只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单位具体承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才能到指挥中心查阅,律师不行。110报警中心认为报警记录是国家机密,把国家机密扩大化,有规避自己责任之嫌。像这种信息,政府应给公民救济之道,否则公民的切身利益就难以得到维护。
1.2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活动的需要,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利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种权利的实现是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而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没有政府信息公开,也就没有人民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进行行政参与的重要前提。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影响人民日常的生活,与公民生活和财产的安全密切相关,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2009年爆发的的甲型H1N1流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甲流”发生后,政府及时有效的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采取积极的预警措施,对于减少人民的猜疑,避免社会的混乱起到积极的效果。
1.3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已承诺履行世贸组织透明度的规定。可以说,这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透明度原则的贯彻。为了实现高效、廉洁、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目标,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选择。例如,近年来,北京多次发生路面塌陷等事故,每当事故发生,交通管理部门都会通过手机短信、交通广播等多种手段对市民广为告知,以避免交通堵塞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放眼十多年前,这类事故也许还被视为市政建设中不可张扬的“丑闻”,难以想象能如此坦荡地晓喻天下。信息公开,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中国的政府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生态,让政府在学会透明化生存的同时,也日渐成熟、自信起来。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在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而欢欣鼓舞之余,还应当清醒地看到:《条例》仅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从立法本身到《条例》的实施还存在诸多掣肘因素,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2.1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界定不清
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采取了正向列举的方式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但其中有些信息仍然没有被囊括其中,如一些领导批示、会议记录、人事财务问题等。其次,由于条例规定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于是某些行政机关以此作为其规避信息公开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