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月30日新华网)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实施意见,完善相关规定,以利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把政府公共信息置身于社会的监督下,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公众的怀疑空间,更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透明、诚信、廉洁的责任政府。
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与信任酵母。积极公开政府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让人期待。公开政府信息,让公众对政府实行民主监督,有助于公众树立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公共信仰,消除公众对政府包括政府工作人员的怀疑空间,保证公共权力不被私用。
美国上世纪70年代通过的《阳光普照法案》规定:公务人员必须保证对社会的“普惠”原则,也就是说拥有公众权利和公共资源的人,必须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信息,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讳莫如深。
虽然政府公开信息过多会增加政府工作量,甚至还会自曝家丑,公众舆论可能会给政府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但这正是建设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需要,更是百姓心中的期待。如果政府对百姓应该了解的信息不公开的话,即使政府工作有条不紊、廉洁高效,公众仍有可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认为政府在搞“暗箱操作”,刻意回避社会监督,对政府公信力产生种种猜疑。
但是,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保持法规严肃性与普适性的同时,也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留下了漏洞,难免有人会钻法规的空子,故意不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人为制造障碍。
事实上,近年来,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报喜不报忧,隐瞒公共事件,侵犯公民知情权的例子,并不在少数。比如,最近阜阳疫情公布延迟半月就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现在《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让政府信息公开脉络更加清晰,减小了规定的弹性空间,增加了执行操作性。而且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可谓一大亮点。
当然,为要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真正发挥重要作用,更重要的还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力。所以,我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实施细则与问责机制应该及时跟进。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让媒体发挥监督作用,促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除了公开政府公共信息以外,我认为,领导干部个人及部分近亲属的某些个人信息也应公开,接受公众质询,比如官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严格说起来,官员的某些个人信息并非个人隐私,而是一种事关公共利益的信息。公众有权了解这种信息。而且这也是百姓一直关心的问题。若能得以实行,必将有利于预防腐败,增加公众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促进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