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近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研究报告》。《报告》披露,对国务院机构、省级行政单位和较大的市三年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调查发现,各行政机构主动公开的内容洋洋洒洒,从载体、形式、内容、数量、特点、分类、目录等多角度、多层次全面展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则寥寥数语,往往仅有一句“全部按规定进行了答复”,或者至多加上“答复率”。83个国务院机构中,2008年、2009年、2010年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分别为23%、22%、25%。(5月20日《法制日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公民(及法人)申请公开两种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于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拒绝答复或答复不到位者,都要受到责任追究(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发布的《报告》,以翔实的数据印证了人们的一个基本判断——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遇到的最大问题,不是如何落实、完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而是如何督促、推动行政机关履行“依申请公开”的职能。
虽然,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未必都要详尽无遗地体现在信息公开年报中,但从年报中披露的行政机关“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看,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难以获得有效、满意的答复,是这个比例三年来不降反升的重要原因。行政机关动辄以“信息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理由,简单而傲慢拒绝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这样的案例在各地并不少见。更何况,不少由公民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原本就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如2008年辽宁律师温洪祥申请公开政府部门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2009年上海律师严义明申请公开中央财政预决算,最初都是以“申请公开”的形式出现,但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部门和一些地方的财政预算,以及其中的公务出国经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逐渐成为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这一方面说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何其不易,另一方面也证明,只要公民坚持申请不松懈、不放弃,就一定能够取得实质性进展。
显而易见,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公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远远高于一些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都不能单单寄希望于政府的“自觉”,而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公民的广泛参与——公民通过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诉讼,促使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对信息公开诉讼进行应诉。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是大多数,可以不公开的信息只是极少数,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的理由,必将远远多于政府能够拒绝公开的理由,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的速度,也必将远远高于政府能够拒绝公开的速度。所以,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必将给政府赋予更大的责任和压力,推动政府不断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提高信息公开的层次和水平。
虽然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主体,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由政府的渠道,必须由政府具体实施,但是,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在地需要公民的参与和推动,完全可以说,公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点儿不比政府小,公民能够发挥的作用,有时甚至比政府发挥的作用还要突出。无论是律师、大学教授、新闻记者,还是普通市民、退休职工、农民工,每个人都应当而且能够通过自己的方式,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尽责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