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随着这部中国特色“阳光法案”的实施,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将产生哪些深刻变化?公民应如何去有效主张、利用和救济自己的知情权?《条例》的实施将面临哪些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强烈关注是理所当然的。
《条例》的正式实施已经进入“倒计时”,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为实施《条例》所做的准备工作却并未充分到位,相关官员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条例》的意识也并不成熟。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公务员特别是官员的收入状况是否属于《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如果是,能不能按照《条例》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如果能公开,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还是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行政机关被动公开?据报道,上海市财政局、人事局等六部门年初联合颁布《上海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方案》,要求用三年时间,逐步消除地区和部门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促成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权力彻底脱钩。《实施方案》实际上是一个公务员薪酬改革方案,上海10余万公务员的收入将以此为蓝本,有关部门官员称,“规范方案隶属公务员内部事务,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披露的范畴”,拒绝公开《实施方案》的内容。
按照《条例》规定,公务员收入属于政府信息,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那么,如果有公民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某名官员或某部分官员的收入,否则“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利于公众对官员进行监督,那么,政府能否对此作出客观认定?如果公民的申请被政府驳回,他转而以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又将如何裁决?在《条例》的带动下,官员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究竟能不能公开、能在多大范围内公开,这个问题可能再也无法“苟且”下去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真正实施并发挥“增加政府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不但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更需要广大公民、法人积极以身“试”法,用提出申请、行政诉讼等手段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一天,当中国通过了自己的《公务员收入公开法》或《官员财产申报法》,令社会政治空气和法治环境为之一新,我们不应当忘记《条例》的助推之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