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信息公开的规范化趋向也促使我们不得不考虑目前档案馆已普遍开展的现行文件服务的职能定位和社会作用等问题。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周毅撰文认为,政府机关档案室及各级公共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应根据《条例》的要求,以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为重点,实现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内向型管理制度向开放型管理制度建设的转变,从而保证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功能实现。在政府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公共档案馆的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中,与政府信息公开趋势相呼应的制度建设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第一,建立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建立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公开目录与指南的发布和更新制度;第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信息管理制度;第四,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服务规范制度;第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开放责任和安全审查责任制度;第六,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第七,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政府信息收费管理制度;第八,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