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过后,许多许昌市民发现,在七一路两侧的人行道上划出了许多停车位,可当他们正要把车停在停车位上时,马上就有人出来阻止,因为车位是他们从市交警队那里“买”的。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载,要打此路过,留下买路财。”由此劫道歌比照许昌交警队卖公共车位的行为颇觉有几分神似。
首先,七一路两侧的人行道是城市公共设施,属于全民所有并非交警队一家产权,这与过路客商经过的山贼把守的道路具有同样的公共性质。当然,与劫道山贼相比,交警队至少在马路牙子上划了个道道才成了“此山是我开”!
其次,变卖公共设施向市民收费缺乏合法性,这与劫道蟊贼把住路口向过路客商要钱可以说是异曲同工。不同的是交警队先卖公用设施给个人,再由个人去收费,劫道的则是直接索要钱财。通过转嫁措施,交警队就可以堂而皇之的“留下买路财”!
最后,交警队利用公权力变卖公共设施后,市民只有两种选择:交费或离开;劫道蟊贼霸占路口后,过路客商也只有两种选择:绕道或者交买路财。难道没有第三种选择,比如说反抗?理论上是有,但由于代价太高,相信除了"侠客"没有人会采取这种行动。
虽然两者行为相似,但因为时代不同,角色不同,所以发生在今天的变相劫道行为就显得尤为可悲和可耻!
早在1944年,毛泽东同志为纪念张思德同志曾撰文《为人民服务》,告诫全党同志:“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解放后,“为人民服务”标语被贴在每一级政府的墙上,被写在了每一个人民警察的心里。令人郁闷得是,难道许昌交警不是人民警察,难道许昌交警队卖公共车位的行为是“为人民服务”?
去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胡锦涛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交警队是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交警队应不应该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改进自身工作?将本来属于全市人民所有的公用设施私自变卖,是在提供服务还是在公然抢劫?难道许昌市交警队就是这样来完善公务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的?
按照许昌市交警支队某大队长的介绍:“停车位是交警队2007年4月从许昌市城管局接管的,原来没有车位,有些商户自己的车或客户的车停在店门口,每月被抓拍十来次,一次罚款200元,一年一般就是托关系说说也要好几千块钱,所以我们就问他们要不要车位,如果要,就来办个手续,我们就可以去划车位,今后就可以不罚款了。”多么巧言令色的解释啊!按照这位大队长的说法,停车的市民应该对交警队感恩戴德才对!交车位费毕竟比交罚款划算多了!要不"一年一般就是托关系说说也要好几千块钱"呢!
关键是交警队抓拍罚款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托关系说说就可以少交?交警队从城管局接手后划出车位就可以不再罚款,为何当初不在接管前就划车位?为什么以前没车位时在此停车属于违法,现在交警队划出车位来了同样在此停车就成了不违法?难道交警队划的一道线就是执法的尺度?如果这些问题解释不清,那么,接管前罚款是不是权力滥用;接管后划车位“卖”给私人收费是不是权钱交易就更加解释不清!
当记者问收费的标准时,大队长说:“这也没个什么标准,按说是不应该收的,但是许昌的财政太紧张,收费视门店的情况而定,能收多少就收多少。”看来,这位大队长也知道是不应该收的,那为什么还收呢,因为许昌的财政太紧张。这就是身为交警队大队长的解释!我就郁闷:难道许昌市政府的贫穷就是下属单位滥用公权谋取私利的理由?许昌市的政府财政难道是决定其人民政府性质的决定要素?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难道是先要富了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