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是去年4月5日颁布的,从颁布到施行,留给各级政府的准备时间超过了1年,这在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在这期间,各级政府多少做了一些准备工作。但是,这部法规能否发挥专家、舆论所期待的效果,恐怕主要还是得看公民们是否做好了行使这部法规授予自己的权利的准备。
保守秘密是掌握权力的各个政府机关的天性。不要说政府天然地倾向于对民众保守秘密,即便是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之间,也天然地倾向于相互保守秘密。人们普遍注意到一个现象:下级政府会向上级政府封锁信息,而上级政府了解的很多信息也不让下级政府掌握。因为,秘密就是权力。秘密越多,权力就越神秘,权力的寻租空间就越大,能够带给掌握权力者的现实利益和心理满足感也就越大。
因此,在信息公开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这一制度及作为这一制度之权利基础的“知情权”,是公民们积极地从国家机关那里争取来的最典型的案例是1971年发生在美国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一位具有反战倾向的人士丹尼尔艾尔斯伯格试图通过报纸公开联邦国防部编写的全面反映对越战争的文件。行政当局向法院申请禁止报社公开这些文件,但越来越多的报纸开始发表这些文件。行政当局与报社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报社胜诉,五角大楼文件得以公开。这一里程碑式案件极大地扩大了媒体了解政府信息的深度与广度,从而扩展了公众的知情权。
应当承认,中国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方面,是享有某些后发优势的。也就是说,中国可以参照法治健全国家的相关制度,直接制定出比较完善的信息公开法规。事实上,目前的《信息公开条例》也正是行政机关———国务院主动制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向全社会表明了公开信息的意愿,并且设计了不少制度,促使各级政府公开信息。
但是,后发优势往往也伴随着某种程度的后发劣势,一种可能的劣势就是政府各个机关和公民都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
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公开,即各级政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共图书馆、阅览室等形式主动公布政府信息。另一种方式是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比如新闻机构,依法申请公开,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某些特定的政府信息。
看得出来,《信息公开条例》侧重于政府的主动信息公开。在这方面,各级政府近一两年来也做了一些准备,比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很显然,相关政府机关的努力不能令人满意。比如,卫生部新闻办公室于4月11日公布了各省市区卫生厅局新闻发言人名单及新闻发布工作机构电话。本报记者在上班时间逐一拨打,结果只联系上一位新闻发言人,而15家单位的电话无人接听。这也许只是一个个案,但至少新闻发言人本身究竟是发布新闻还是限制信息,也很难说。
从政府的天性来说,政府各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迟缓不难理解。信息公开制度既然是公众行使知情权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对公众有直接好处而对政府没有好处的制度,那么,推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主体,当然首先是公众。意识到自己的权利,积极保障自己利益的负责任的公民,是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驱动力量。
当然,普通民众未必会有针对政府行使知情权的必要,真正地需要政府在主动公开之外公开某些信息的,通常是处于某种特殊情形的公民,尤其是从事某些特殊职业的民众和机构,最典型的是新闻记者、媒体与学术研究人员。这些人士和机构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其实也在间接地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因此,这些人士和机构是推动信息公开制度走向完善的重要力量。
而他们能否有效地行使知情权,推动政府向公众公开信息,得看法律是否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救济。他们要求政府公开的信息,通常是比较“敏感”,可能在秘密与非秘密的模糊地带,由哪个机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界定可公开的与不可公开的界限,对于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十分重要。现行法规在这方面考虑得不是很周到,比如,什么不可公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这样的规定显然对政府有利、对公众不利。
不过,不管怎样,《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打开了政府公开信息的大门,法规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些救济渠道,比如,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重要的是,有一些积极的公民,尤其是新闻记者、研究人员,不断地对政府主张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这样一点一滴的努力,将会把写在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